中國保監會數據顯示,我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試點5年來,投保企業達2000多家,承保金額近200億元。較當初預期,這個成績并不理想。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一種特殊的責任保險,它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且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保險人要承擔被保險人因意外造成環境污染的經濟賠償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險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也能及時得到給付,也被稱為“綠色保險”。
2007年,原國家環?偩趾捅1O會發布《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今年初,環保部和保監會再次聯合發布意見,要求各地在涉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這也意味著,環境污染保險進入“強制”階段的條件進一步成熟。
高風險企業率先試點
將高環境風險行業強制納入投保范圍,是國際通行做法。這些行業一旦發生事故,破壞程度與持續時間都很大
在2007年前,國內保險公司就曾涉足環境污染保險,但僅作為公眾責任主險中的附加險,投保者多為外資、合資企業。
2007年,兩部門首次聯合發布指導意見后,一些地方如大連經濟開發區曾率先嘗試,但因企業積極性低而難以成功。此后,一些地方政府嘗試推行強制投保。比如,為遏制企業向滇池排污,云南昆明市2009年要求340家企業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并鼓勵56家企業自愿購買;江蘇無錫市2011年出臺政策,提出“十二五”時期要將約2000家存在環境污染風險的企業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范圍;湖南省2012年則將環境污染責任險寫入了地方性法規。
此次兩部門提出在全國范圍內“強制投!,體現了推進環境污染責任險的決心。不過,此次強制投保也是有緩有急,將重點放在高環境風險行業,即涉重金屬企業、按地方有關規定已被納入投保范圍的企業、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同時鼓勵石化行業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二噁英排放企業等主動投保。
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產品處處長曹海菁表示,將高環境風險行業強制納入投保范圍,是國際通行做法。這些行業一旦發生事故,破壞程度與持續時間都很大!按舜螐娭仆侗km不能馬上改變環境污染現狀,但肯定會對這些企業形成一定的約束!
動力不夠阻投保進度
“投保人不受益,受益人不投!保嚓P法律不夠完善,企業“出了事有政府,大不了罰點款”,造成投保意愿很低
近年來,各種公共污染事件不斷發生。我國每年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200億元,而實際賠償數額卻很少,絕大部分損失只能由受害者、政府和社會承擔。
“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后,我們一直希望探索一種市場化的環境污染補償模式,誰污染誰負責,不能讓全社會埋單。推動環境污染保險正是這一思路的體現。”國家環?偩终叻ㄒ幩靖彼鹃L別濤說。
環境污染強制保險既可以為污染受害者提供經濟補償,減少政府和社會的負擔,也可轉移分散參保企業的經營風險。但業界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雖然制度設計較好,但現階段推行仍面臨著不少困難。
“由于環境責任險存在‘投保人不受益,受益人不投!那闆r,加上相關法律不夠完善,很多企業覺得‘出了事有政府,大不了罰點款’,因此投保意愿很低!敝袊吮X旊U責任保險事業部市場開發處處長趙旭說,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肇事企業僅被罰款100萬元,而這家企業年收入超過千億元。面對這樣的事實,企業很難建立環境保護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更不可能會主動投保了。
保險公司對該項業務也非常謹慎。國內目前幾十家財險公司中,涉足該領域的僅有三四家。趙旭認為,企業違法成本低,違規排放現象普遍,環境保護的管理水平不成熟,加上保險公司在風險評估、標的定價、事故定損等方面的數據積累有限,因此,該險種對保險公司來說也成為高風險業務。
數據表明,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發生57例環境責任賠付案件,賠付金額503萬元,相對于當年我國財產險賠付支出總額2186.93億元,可謂微不足道。
建政策體系至為關鍵
要充分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作用,重點在于構建起一系列政策體系
“雖然保險機構對這項業務目前比較謹慎,但大家普遍看好未來前景!壁w旭認為,該險種要發揮促進環保的作用,重點在于構建起一系列政策體系。
首先是做好頂層設計,特別是在立法和司法解釋上,讓企業明確感受到違規排污的風險壓力和經濟壓力,扭轉普遍存在的“政府兜底”心理。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焰認為,應適時出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專門法規,明確投保原則、主體、范圍、舉證責任、請求時效,制定統一的損害評估、損害賠償和損害修復標準,進一步健全損害責任追究機制。在地方立法的基礎上,將開展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環境保護法》中予以明確。
其次,地方政府應出臺可操作性的行政措施,細化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財稅支持,綜合運用財政、稅收、價格等多種經濟手段,逐步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激勵約束機制;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費提供補貼制度,對涉污企業提出剛性要求和硬性管理措施,切實降低環境污染風險。
最后,保險機構作為環境保險產品的提供者,應設計出貼近市場的保險產品和保障計劃,滿足不同企業的需求。目前,國內保險公司推出的相關產品責任范圍偏窄,損害賠償標準也不明確。據了解,這種情況主要源于我國目前未有統一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參考標準,保險公司在勘查、定損與責任認定上存在困難,災害損失風險難以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