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四川省人大、省環保廳、省住建廳官網發布《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條例》(草案),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對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應當進行環境修復。未采取措施進行環境修復的,責令限期改正,經催告仍不履行修復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代履行,代履行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省環保廳數據顯示,2011年,全省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達1億噸,生活垃圾產生量約2000萬噸,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約200萬噸,危險廢物產生量約占全國的13.3%。
《條例》(草案)提出,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家用電器實行分類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處置。從事電子廢物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對電子廢物的數量、來源、流向等情況進行登記。
新建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應當與學校、醫院、機關、集中居住區等保持足夠的安全防護距離。醫療廢物實行集中無害化處置。從事含鉻廢渣、含氰礦渣、鉛鋅尾礦、石棉尾礦、磷石膏渣等危險廢物利用或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安裝在線監控設施。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商品過度包裝的地方標準,限制包裝材料過度使用,減少包裝性廢物產生,逐步建立包裝物強制回收制度,促進包裝物回收再利用。
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政府依法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