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營山縣環保局長李某,因為女兒大學畢業后在成都買房,向排污企業借錢25萬元。日前,經縣紀委常委研究報請縣委同意,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經縣委研究決定,免去縣環保局黨組書記、黨組成員職務;縣人大常委會決定,免去環保局長職務。(見2013年1月9日工人日報)李某因借錢丟官,實在得不償失。
從縣紀委查明的情況證明,李某向縣某紙業公司借錢,屬于真借。因為借款時間發生在2007年10月20日,網民在南充一個論壇發帖爆料是2012年11月下旬。此前,李某夫婦已于2009年、2010年兩次共歸還了20萬元,只有剩下5萬元是在爆料后的2012年5月歸還的。這基本可以說明,李某的借錢,不同于某些貪官以借為名索賄。盡管如此,李某的行為仍屬明顯的違紀行為。因為,2010年2月中共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行為。
因為買房錢不夠借錢,屬正,F象。問題是:向誰借?若向與職權和職務影響無關的親朋好友借,且按約定償還,別人無權干涉。顯然,李某卻借錯了對象,即向自己職責范圍內的監管企業借,而且是一家長時間排污難以達標的造紙廠,當地群眾早就對這家企業強烈反感。常言道:“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崩钅车男袨榭梢愿爬椤敖枞思业臍舛獭。不是么?作為環保局長,向排污不達標的企業借錢,還怎么能理直氣壯地對這家企業實施有效的監管?這樣,李某因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乃至丟官,實屬咎由自取。
官員廉潔從政,不單單是不貪污受賄,還須在與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交往中慎言慎行,包括防止發生類似李某“借錢“之類的利益瓜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