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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商品包裝減量地方性法規解讀
 
http://www.hnckzkzs.com  2012-08-03 中國環境報

  ■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商品包裝情況納入清潔生產審核內容,督促生產企業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

  ■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商品包裝物,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回收。

  ■公眾發現商品包裝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可以要求銷售者停止銷售,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

  上海市通過地方性法規立法向商品過度包裝說“不”。7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對我國首部商品包裝減量地方性法規——《上海市商品包裝物減量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進行審議,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這是我國首部商品包裝減量地方性法規,強化了銷售者的進貨把關義務

  貫徹執行這部針對商品包裝減量立法的法規,需要各有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兑幎(草案)》對各部門的職責范圍作出明確規定: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商品包裝物減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開展有關商品質量監督檢查時將商品包裝情況納入檢查內容,并將檢查情況告知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本規定制定商品包裝物減量的激勵措施”。

  “經濟信息化、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商品包裝情況納入清潔生產審核內容,督促生產企業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商業企業按照本規定要求加強進貨檢查驗收,并會同相關部門推進商品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工作”。

  “綠化市容、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商品包裝物減量工作”。

  《規定(草案)》規定了包裝要求:“商品包裝應當合理,在滿足正常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其材質、結構、成本應當與內裝商品的特性、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目前,國家標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商品范圍,僅限于食品和化妝品,而部分電子產品、禮品、玩具的包裝也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在判定上缺乏標準。對此,《規定(草案)》提出了應對規定:“對國家已經制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的商品,本市實施重點監管;對國家尚未制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制定商品包裝的指導性規范”。

  在標準制定方面,部分發達國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應有參考價值。日本對包裝體積和包裝價值作了詳細數據規定,明確容器內空位不應超過容器體積的20%;包裝成本不應超過產品出售價的15%,并要求在包裝上標明產品的價值。美國則規定禁止“欺騙性包裝”,規定凡包裝體積明顯超過商品10%,以及包裝費用超出商品30%的,應判斷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業欺詐”。因此,相關部門應參考部分發達國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盡快制定出相關的標準規范,進一步提高《規定(草案)》的可操作性。

  商品過度包裝的源頭來自生產環節,理應以生產環節為監管重點。然而,上海市場大量商品來自外地乃至國外,靠本行政區域內加強生產環節上的監管難以遏制商品的過度包裝。

  因此,《規定(草案)》明確以銷售環節這一終端為監管抓手,強化了銷售者的進貨把關義務,要求“銷售者應當與商品供應方明確約定商品包裝必須符合強制性規定,并在進貨檢查驗收時對商品包裝情況進行核查”。對于進貨過程中發生疑似過度包裝的情況,《規定(草案)》提出,銷售者可“要求商品供應方出具商品包裝檢測報告”,如果商品供應方拒絕提供檢測報告,“銷售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拒絕進貨”,力圖通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有效遏制過度包裝商品流入市場。

  消費者將包裝物返還 銷售者應當接受

  《規定(草案)》十分注重包裝材料的回收利用,規定了減量措施:“本市鼓勵企業在保障商品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對商品進行簡易包裝,鼓勵企業優先采用可循環、可再生、可回收利用或易于降解的包裝材料并開展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

  “本市倡導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外包裝上明示包裝物回收利用及包裝成本等信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將包裝物返還給銷售者的,銷售者應當接受。銷售者與商品供應方訂立供銷合同時,可以對商品包裝物回收作出約定”。

  “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商品包裝物,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回收。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商品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符合本市指導性規范的商品,不得采購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商品”。

  《規定(草案)》還對社會監督作出規定:“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公布國家和本市制定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規范,方便公眾查詢。公眾發現商品包裝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可以要求銷售者停止銷售,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

  “社會監督”強調了公眾在限制商品過度包裝中的主體地位,這對喚醒公眾在公共事物中的主體意識具有重要意義,可謂一大亮點。

  對于違反國家限制過度包裝強制標準的生產和銷售企業,《規定(草案)》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生產者違反強制性規定進行商品包裝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銷售者銷售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商品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銷售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草案)》規定的罰款跨度較大,雖能對各種商品過度包裝程度作出相應的處罰,但如能進一步細化,則可操作性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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