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生態文明的21世紀,我們必須對林業的“生態產業”性質有清醒認識,對林業發展的“生態走向”樹立堅定的決心,把林業的生態價值放到更高位置。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重而道遠,我們必須以前瞻性眼光看待改革,從發展現代林業、建設生態文明的長遠大計出發,牢牢把握改革方向,科學設計制度框架。
堅持生態效益優先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將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從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對農村土地經營制度的豐富和完善。
林業作為最重要、最典型、最直接的生態產業,必須在生態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正是基于這一考慮,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確立了“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吨泄仓醒搿 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提出堅持“生態效益優先”!吨泄仓醒、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大力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
林改要想取得成功,必須走出一條有自己特色的獨特道路。這一特色,從根本上說,就是在鼓勵林農發家致富、確保林農個人權益的前提下提升林業的生態效益,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為此,林改實踐中必須妥善處理好這樣一些關系:生態價值與經濟效益、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公益與私益、集體與個體、管理與自主、計劃與市場、栽種與砍伐、流轉與穩定、利稅與補償等。
推進生態價值市場化
面向生態文明建設的林改,必須樹立“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生態效益優先”的思想。當然,“生態優先”絕不是把生態效益和經濟、社會效益對立起來,更不能以犧牲林農的個體利益為代價。而是要通過巧妙的制度安排,把林木的“生態價值”與林農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使林農不僅愿意經營林業,而且愿意按照有利于發揮生態價值的方式去經營,在個人發家致富的同時實現生態效益的增加,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形成相互促進的正比例關系。
應當明確的是,要做到經濟效益與生態價值的良性互動,僅僅“分林到戶、確權到人”是不夠的。雖然在通常情況下,林農從增加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往往會種樹意愿有所增強,但同時砍伐的意愿也會更強烈。而從純粹“收益—成本”的角度考慮,產權也并不能保證任何情況下都能提供足夠的種樹激勵。更重要的是,生態價值的增加和多種樹并不完全等同。
要真正實現林農致富與林業生態相統一,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最終目標,必須從根本上扭轉“產品有價、生態無價”思想,樹立“生態林業”觀念,把森林的“生態價值”客觀化、貨幣化、市場化,并將之與林農的切身利益相掛鉤。對此,在林業發展思想上要有四大轉變:
一是從“有形到無形”,即不僅材干、果實、花卉、根莖等有形產品有價,而且保持水土、防風固沙、調節氣候、清除二氧化碳、保持生物多樣性、平衡生態系統等“無形產品”也可以定價并能夠給種植者帶來實際利益。
二是從賣“死”到賣“活”,即不僅被砍伐的或脫離主干的林“產品”有價,而且林木“活著”本身亦可以有價和買賣。
三是從“積極價值”到“消極價值”,即從只考慮把林木產品作為商品進行市場交易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到把因保障生態安全、消解自然災害所避免的經濟損失也計算在林業價值內,并以此作為生態補償、稅費調整的依據。
四是從積極經營到消極維護,即林業的發展不一定意味著樹木的大量栽種和砍伐,而可以是消極地、順其自然地生長。林農致富也不一定要親力親為,通過國家補償使其“不作為”以換取森林的休養生息有時也有必要。要逐步減少林農的“靠林吃林”。通過生態補償、工業化和向城鎮遷移的方式使一部分林農逐步退出林區,減少林業發展的經濟壓力,使更多森林獲得自然生長的空間。
從“生態價值市場化”的角度考慮,林改實踐應堅持四項原則:
一是政府主導。由于生態價值的“無形性”,生態價值的市場化無法依靠經濟規律自然而然地實現,必須依靠政府的強力主導建設一個“虛擬市場”。另外,對傳統林業的發展而言,無論是市場構建、評估作價、信息服務、行業組織,還是各種財稅支持,都離不開政府尤其是林業部門的引導和配合。
二是公眾參與。林業關系林農切實利益,林業的發展歸根結底要靠林農。能不能調動林農積極性,是林改成敗的關鍵,而各項政策、制度的制定,也必須要從根本上符合林農利益,并確保廣大林農的知情和參與。
三是市場為主。林改主要應通過市場手段尤其是財稅手段予以調控和管理,如各類補償、補貼、稅收豁免、轉移支付、財政補助等。只有通過財稅手段,在充分保障林農權益的情況下進行改革,才能真正獲得林農支持,緩解改革的“震蕩”。
四是因地制宜。林業具有極強的地方性特色,不同地區不同山林的不同森林,各有其特點,自然立地條件差異、林業所有制差異、森林用途差異、地區經濟水平、林業產業化水平等都將導致地區林業的角色和定位的差異,并因而具有不同的發展期望和制度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