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引人關注的環境公益訴訟。
先看原、被告:中華環保聯合會攜手貴州省貴陽市公眾環境教育中心狀告烏當區定扒造紙廠生產廢水污染了南明河及其下游長江的重要支流——烏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生產廢水對其下游南明河及烏江產生的危害等。這是貴州本土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首例環境公益訴訟。
再看審理者:貴陽市清鎮市人民法院環保法庭——近兩年來全國法院受理的4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清鎮市環保法庭就占了3件。此案是環保法庭成立以來受理的第四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2010年12月30日,清鎮市環保法庭在貴陽市烏當區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環保法庭經審理,依法當庭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業污水,消除對南明河的危害,并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為搜集證據支付的合理費用及承擔本案產生的分析檢測費用、訴訟費等。
關注此案已久的《法制日報》記者發現,清鎮環保法庭在審理這一案件時,集中運用了近3年環保審判中積累的經驗和創新的方法,令當地法律界人士頗為稱道。
受案同時保全固定證據
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存在取證難的問題。為解決這一難點,環保法庭率先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運用證據保全的法律規定來固定污染證據。
2010年11月19日法庭立案,當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其訴前自行拍攝的被告排污的照片、錄像資料,并向環保法庭申請對被告排污行為進行證據保全,環保法庭受理了原告證據保全申請。由于被告采取的是白天將污水儲存,夜間至凌晨偷排的方式,環保法庭有關人員凌晨5時就到達被告排污現場附近,等到自然光源足以錄像取證之后,于6時許開始拍照、取樣工作,固定了被告偷排證據。
率先采用先予執行措施
此案是水污染侵權糾紛,由于被告一直在生產,其生產廢水不可避免地持續排放,會一直對南明河造成污染。因此,兩原告向環保法庭申請先予執行,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排污。
環境污染案件是否可以先予執行呢?環保法庭認為,第一,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作為民事案件的一類,顯然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先予執行的規定;第二,排污行為對人們生產、生活必然會產生影響,因此,停止排污行為,消除對環境的影響,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所指的“緊急情況”,可以裁定先予執行,責令排污企業停止排污,消除對環境的影響。所以,環保法庭裁定先予執行,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排污,及時有效地減少了其對環境的危害。
環;鹳Y助為原告減負
據了解,清鎮環保法庭早已和貴陽市“兩湖一庫”基金會達成共識,在對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設計評估、鑒定、檢測分析等費用支出問題上,基金會將予以支持。
本案就是這一措施在訴訟實踐中的實際運用。原告向“兩湖一庫”保護基金會提出了申請,環保法庭經審核后同意,“兩湖一庫”保護基金會根據法庭意見支付了鑒定費用。這是全國首例公益訴訟案件中鑒定費用得到基金會幫助的案例。
審理過程中采用專家證言
本案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污,消除對南明河的危害。而存在的現實問題是,只要被告生產,就必然會產生污水,而被告根本沒有凈化、處理污水設施,如何實現停止排污?為此,環保法庭充分利用已經成立的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的作用,召開了專家咨詢委員會會議,就被告停止排污的行為進行了研討。
專家認為,被告廠內只有污水儲存、沉淀池,沒有全程對污水進行處理,很難實現零排放。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雖然是停止排污,但這一訴訟請求只有通過關停才能徹底實現。故本案今后執行就轉化為對被告生產線進行關停。這一專家證言轉化為法庭證據采用,將成為法庭執行的重要依據。
環保專家陪審員參加審理
環保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環保案件的審理,是環保法庭的獨創做法。本案合議庭組成人員中,有兩位人民陪審員,一位是環保高級工程師、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局長,一位是貴州省“兩湖辦”工作人員、博士。兩位專家擔任陪審員,不僅使環保審判更加專業,也使得環保審判更加公開,也更加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