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2008年年報披露存在問題,安妮股份26日收到了深交所的一紙罰單。
經深交所查明,2009年4月8日,安妮股份公布2008年年度報告,披露了公司經審計的2008年財務報告。2010年4月30日,公司又發布會計差錯更正公告,披露了公司2008年度會計差錯事項并對會計差錯進行了追溯調整。
調整之后,安妮股份2008年的營業收入由488018825.70元調整為399101892.93元,利潤總額由59985518.37元調整為41518425.02元,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由52782831.57元調整為34622408.99元,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由46449386.22元調整為28288963.46元。
由此,深交所認為,安妮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2.1 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同時,安妮股份相關董、監事及高管人員也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因此深交所對相關人員分別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或通報批評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