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林業發展的金融服務工作,拓寬農村抵押擔保物范圍,貴州省近日出臺《貴州省林權抵押貸款實施意見》,加大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金融支持力度。
根據《實施意見》,商品林區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取得林權證的林地使用權等均可用于抵押貸款。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國有林權、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同意的集體林權和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共有林權,也均可用于抵押貸款。
林權抵押貸款期限最長可為10年,但不得超過抵押人擁有的林權使用剩余年限。
《實施意見》鼓勵和支持各級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增加林業貸款貼息和森林保險補貼資金,建立林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或注資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按照市場運作原則,參與林業貸款的抵押、發放和還貸工作。
對林業貸款發放比例高的農村信用社等縣域存款類法人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將根據其增加林業信貸投放的合理需求,通過增加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和適當延長再貸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動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