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9日獲悉,福州市出臺了閩江、敖江福州段、龍江等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意見,整治重點包括養殖業、工業污染、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飲用水源地安全等方面。 閩江、敖江、龍江流域暫停新建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原已審批(核準)但尚未動工的水電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收回開發權;已開工但未經土地、環評等相關審批的,一律停建。 重點流域禁止 投餌類施肥類網箱養殖 河流型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沿岸1公里范圍、支流沿岸500米范圍,湖庫型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匯水范圍劃定為畜禽養殖禁養區。各縣(市)區政府應于年底前搬遷、關閉、拆除、清理禁養區內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全面禁止在禁建區內新、擴建養豬場,一經發現,應立即組織拆除。 禁養區以外的規模化生豬養殖場應于年底前實現達標排放或零排放,建成投運病死生豬無害化處理設施,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由相關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拆除。 對生豬散養戶聚集的村莊、區域,各有關縣(市)區政府應于年底前建成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鼓勵采取沼氣發電和糞便生產有機肥等循環經濟模式,推行生態立體種養或零排放養殖技術。 此外,重點流域禁止投餌類、施肥類網箱養殖,各有關縣(市)區政府應于年底前取締現有分布在干流的投餌類、施肥類網箱養殖,引導重要庫區及水源地上游水域削減網箱養殖規模。 工業區內暫停新建排污項目環評 各縣(市)區政府應暫停工業區內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環評審批。 對位于水源保護區或證照不全、無污染治理設施、不符合最小生產規模的石板材企業,各有關縣(市)區應于年底前予以停產關閉、拆除設備、斷水停電。現有建筑飾面石材集中加工區域應實現零排放;現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飾面石材企業應搬遷進入集中加工園區。2010年底前,對未建成集中治理設施的集中加工區域或未搬入園區的建筑飾面石材企業,由相關縣(市)區政府予以關閉、拆除設備、斷水停電。 敖江流域內停止審批新、擴建石材開采項目,并逐年削減石材開采總量。年底前,全面清理沿江(溪)、沿路兩側以及河道周邊堆放的石材廢料廢渣,完成石材加工企業所在沿江(溪)擋墻建設,封堵排污口。年底前還將完成石材加工集中區及其配套堆渣場的規劃、布點,爭取在2010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4座污水廠年底投運 馬尾快安、馬尾長安、閩清縣、永泰縣等污水處理廠,年底前建成投運。 福州連坂污水處理廠,年底前基本完成廠區土建工程。 加快完善青口汽車城污水管網,年底前污水全部接入青口污水處理廠處理。 倉山科技園、福興經濟開發區、長樂濱海經濟開發區等工業園區,必須在年底前建成園區污水處理廠,或將污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已建污水處理廠氨氮、總磷等各類污染物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應于年底前完成技術改造,實現達標排放。 閩侯縣應于2010年底前建成投用荊溪鎮污水處理廠,將荊溪鎮生活污水、食品工業園區工業污水接入污水處理廠處理;2010年底前建成南通污水處理廠;2009年底前完成閩侯上街鎮污水管網接駁工程,將上街鎮生活污水接入大學城污水處理廠處理;2010年底前動工建設閩侯青口鎮、祥謙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年底前,福州紅廟嶺垃圾填埋場擴容項目和連江、閩清、永泰等垃圾處理場建成,動工建設閩侯縣垃圾焚燒發電廠。2010年底前,基本建成福州第二垃圾焚燒發電廠(選址閩侯青口)。 倉山區、長樂市、閩侯縣、閩清縣轄區內所有制漿造紙企業,于10月底前應完成廢水深度處理,要求廢水達標排放或零排放,年產量1萬噸以下的制漿造紙企業限期內不達標排放的,應依法取締關閉。 年底前拆除關閉水源保護區內污染源 年底前,全面組織拆除關閉水源保護區內生產性、經營性污染源。取締一級保護區內所有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取締二級水源保護區內所有違法建設項目,依法查處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排污行為。年底前,閩清、永泰、平潭縣建成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生活污水截污和處理設施。 年底前,各縣(市)區政府應全面取締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開礦、采砂活動和各類生產性、經營性排污口,以及一級保護區內與水源保護無關的各類經營性活動,迅速清理水源保護區內的垃圾、棄土。 閩江、敖江、龍江流域干流、一級支流、飲用水源地沿岸一重山范圍內禁止礦產開采;禁止在沿江、沿溪兩岸1公里范圍修建尾礦庫或傾倒工程棄渣、棄土等建筑垃圾;禁止砍伐天然闊葉林,限制發展以木屑作為原料的食用菌生產,原則上不再擴大干流一重山經濟林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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