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將運用價格和稅收杠桿促進節能減排,迫使高能耗、高污染產品盡快退出市場。近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關于進一步加強節能減排工作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意見》,提出到2009年底,全部淘汰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和用能設備。
《意見》指出,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的力度,對照國家產業政策,凡符合執行差別電價的行業和企業應做到應征不漏。對國家鼓勵的行業,在水、電、氣等價格上給予優惠,其產品屬于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定價時采取支持性價格政策。在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上,化工、鋼鐵、印染、造紙、電鍍等行業按高于一般工業服務業1.5倍征收。
對淘汰類行業的企業用水、用氣、用熱價格,在現行價格基礎上順加30%;限制類行業的企業用水、用氣、用熱價格,在現行價格基礎上順加15%。 泰州市還將制定行業或產品用水標準,對超定額的,在水價上(包括自備水、自來水)實行累進加價。鼓勵使用再生水,再生水用得越多,平均價格越低,相對費用越省。此外,再生水生產企業用電價格暫不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再生水到用戶價格免收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等。
在稅收優惠上,《意見》明確,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企業以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將按90%計入收入總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等)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