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于2008年6月25日發布的造紙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自8月1日起實施。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1. 根據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履行國際公約和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調整了排放標準體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項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規定了污染物排放監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準排水量;
3. 將可吸附有機鹵素指標調整為強制執行項目。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1)、《關于修訂〈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環發[2003]152號)廢止。
標準對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分別提出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但從2011年7月1日起所有制漿造紙企業將執行新標準。同時標準中對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也制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