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6日下午分組審議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作了較好的修改,內容更加全面,表述更加準確,條款設置更加合理,可以在進一步完善之后交付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這條規定實際上把擔子主要壓在地方財政身上,但是,靠財政來解決問題越來越不現實了。”郭樹言委員說,我國西部地區很多城市本來就是靠轉移支付來維持運轉,如果再用財政資金來解決水務問題,就更難了。“據我了解,僅西部和中部城市的全部水務問題,就需要近3萬億元投資,相當于全部財政年收入的70%,顯而易見,走這條路,短期內是很難解決問題的。”郭樹言建議建立水務行業發展基金,利用保險公司、銀行大量的閑置資金來發展水務。
“我同意郭樹言委員的意見!蓖趿⑵轿瘑T說,現在看來,政府的財政投入是治理水污染的一個瓶頸,事實上已經有很多通過市場運作取得成功的經驗。王立平說,幾年前,民進界別就在全國政協會議時有一個提案,就是引進市場機制治理水污染。“治理污水利潤是非常少的,但是有人愿意投資,因為是細水長流、有利可圖!蓖趿⑵秸f。
王立平還建議建立一種機制,在進行流域管理的時候,在下游受益的地區要對上游為保護水源而做出犧牲的地區給予補償。“特別是像云、貴這些西部的、相對欠發達的地方,讓他們承擔保護水源的責任,也要讓受益的下游地區給他們適當的補償,建立長效機制!
“本法對污染責任的處罰力度還是輕了,應當加大經濟處罰力度。”叢斌委員說,經濟懲罰要傷其筋骨,不能只做象征性的處理。他還表示,本法頒布實施之后,執法部門一定要加大執法力度,絕對不能再出現法律是法律、施行是施行的情況,建議下一屆常委會要對本法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讓這部法律真正發揮它的法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