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法院網執行曝光平臺接到當事人舉報,遼寧金城造紙集團及營口公司惡意拖欠雙礦公司1575萬元煤款。
1999年4月,雙鴨山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礦公司)與金城造紙集團營口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馮春克,以下簡稱營口公司)訂立原煤買賣合同。因營口公司拖欠煤款,雙礦公司將其告上法庭。2003年6月,經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2003)雙民商初字第137號,由被告營口公司給付原告煤款1000萬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負擔部分訴訟費用。
2003年11月,雙礦公司依法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營口公司的開辦單位——金城造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城集團)將被執行人營口公司的大部分資產抽逃,非法變為金城集團所有,并用于抵押貸款,致使營口公司不能清償債務。2004年10月,雙鴨山中院以(2003)雙中法執字第50號裁定,追加金城集團為本案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金城集團與被執行人營口公司共同向申請執行人雙礦公司清償債務1575萬余元。但是,至今金城集團置之不理。
接到舉報后,與雙鴨山中院核實,得知目前本案正在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