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2007年2月1日至5日延邊石峴白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石峴”)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達到異常波動標準,*ST石峴隨后向控股股東吉林石峴紙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林石峴”)詢問是否存在關于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事項,吉林石峴書面給予否定答復,致使*ST石峴在2月6日的異常波動公告中聲稱“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而實際上,吉林石峴早于2007年1月便與有關方協商上市公司3.35億元貸款及相應利息的核銷事宜,但并未及時將上述事項告知上市公司,直至4月17日才披露。
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下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8條規定。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吉林石峴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上述懲戒,本所將抄報吉林省人民政府,并將其計入上市公司誠信記錄。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