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晉陽華龍造紙公司鍋爐爆炸炸傷9名工人,受傷者訴諸法院索賠。昨天,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由該公司等兩家責任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004年8月19日,晉陽華龍造紙公司發生鍋爐爆炸重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侯某等9人受傷。傷者被送往醫院后,8人住院治療,有3人被鑒定為6級至8級傷殘,兩人被診斷為輕傷。經質監、安監部門調查,2000年,太原華中晉龍造紙公司購買了一臺舊鍋爐,未經檢驗擅自安裝到其分廠即晉陽華龍造紙公司。2004年3月和5月,有關部門曾兩次責令該公司停用這臺鍋爐,隨后鍋爐停用。然而,2004年6月,胡某承包晉陽華龍造紙公司后,又重新使用該鍋爐。
法院認為,鍋爐爆炸事故造成侯某等9人受傷,晉陽華龍造紙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華中晉龍造紙公司明知該鍋爐沒有合格手續,還擅自將鍋爐用在晉陽華龍造紙公司,對造成的損害后果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作出判決,晉陽華龍造紙公司和華中晉龍造紙公司共同賠償侯某等9人37.65萬余元;華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