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調查機關”)于2004年3月31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05年5月31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繼續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做出最終裁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4年1月31日,東莞玖龍紙業有限公司、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正式提交了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書。
商務部審查了申請材料之后,認為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中國大陸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提出申請,且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啟動反傾銷調查所要求的內容和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4年3月31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開始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確定的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04年3月23日,商務部向涉案的美國、泰國和韓國駐華大使館正式通報了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對涉案的臺灣地區,商務部通過中國駐WTO代表團,向臺灣地區駐WTO機構通知正式收到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反傾銷調查申請。2004年3月31日,商務部主管調查官員約見了美國、泰國和韓國駐華大使館代表,向其正式遞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公開部分,請其通知其國內相關出口商和生產商。對涉案的臺灣地區,商務部通過中國駐WTO代表團,向臺灣地區駐WTO機構通知了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反傾銷調查立案。同時商務部將本案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
(二)初步調查
1、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初步調查
(1)登記應訴
根據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國家和地區生產商和出口商應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內向調查機關申請參加應訴。截至應訴登記截止日,米德維實偉克公司、美國惠好公司、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Inland Paperboard and Packaging Inc.、Georgia-Pacific Corporation、美國國際紙業公司、龍威纖維公司、美國包裝公司等八家美國公司,幫助豐紙業有限公司、憲成紙廠有限公司、泰坎紙業公司和泰國紙板工業有限公司等四家泰國公司,和承制紙株式會社、新大洋制紙株式會社、朝日制紙株式會社、斗林制紙株式會社、亞細亞制紙株式會社、東日制紙株式會社、株式會社月山等七家韓國公司,以及永豐余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臺灣地區公司及美國森林及紙業協會向商務部登記應訴。
(2)企業抽樣
根據《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第三條的規定,由于美國和韓國應訴企業較多,如為每一應訴企業計算傾銷幅度將帶來過重負擔并妨礙傾銷調查的及時完成,因此商務部決定分別對美國和韓國應訴企業采用抽樣方式進行調查。商務部綜合考慮了應訴企業的出口量、出口金額等方面的指標,決定抽取美國惠好公司、米德維實偉克公司、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和美國包裝公司作為美國公司的樣本,抽取斗林制紙株式會社、和承制紙株式會社和株式會社月山作為韓國公司樣本進行傾銷調查。
商務部于2004年4月22日向應訴企業發放了抽樣調查征求意見的函。在規定的時間內,韓國斗林制紙株式會社回函表明其產品不在本次被調查范圍內,美國包裝公司和韓國株式會社月山也分別向商務部回函,提出由于錯誤地統計了非被調查產品,其在原應訴申請表中報告的對中國大陸出口的數量和金額有誤,經重新確認后其調查期內實際對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較少或沒有對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為保證所選取樣本的代表性,經研究,商務部重新選取了美國Inland Paperboard and Packaging Inc.作為美國被抽樣企業,重新選取了韓國朝日制紙株式會社和亞細亞制紙株式會社作為韓國被抽樣企業,并發函通知了上述三家公司,公司均未提交評論意見。另外,美國Georgia-Pacific Corporation及美國國際紙業公司也在規定時間內向商務部回函,申請自愿提交答卷,并希望單獨為公司確定傾銷幅度。
其它被選取的美國和韓國企業未表示不同意見,商務部決定按上述最終確定的抽樣結果進行調查。根據《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第十三條、十四條的規定,未單獨審查的應訴出口商、生產商的傾銷幅度按選取的出口商、生產商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確定。計算加權平均傾銷幅度時排除了零傾銷幅度、不足2%的微量傾銷幅度、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計算的傾銷幅度。
(3)各利害關系方進行評述
調查期間內,包括美國森林及紙業協會和美國應訴公司、韓國駐華使館官員、韓國制紙工業聯合會及相關韓國制紙企業、臺灣地區應訴公司、以及本案申請人等在內的有關利害關系方及其代理人分別拜會了商務部,并就被調查產品范圍、產品稅則號等問題向商務部提交了評述意見和相關的證據材料。商務部將上述意見和公開材料向各利害關系方進行了披露,有關利害關系方針對上述意見向商務部提交了評述和抗辯。商務部在終裁決定中對上述利害關系方的意見和評述依法給予了考慮。
(4)收集證據
2004年4月30日,商務部向泰國和臺灣地區的所有應訴企業、美國和韓國被抽取作為調查樣本的企業以及申請自愿答卷的企業發放了反傾銷調查問卷,并要求其在37天內按規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在該期間內,有關應訴公司在問卷規定的期限內向商務部申請延期遞交答卷并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商務部同意申請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遞交截止之日,商務部共收到十家公司的答卷,分別為:米德維實偉克公司、美國惠好公司、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幫助豐紙業有限公司、憲成紙廠有限公司、泰坎紙業公司、泰國紙板工業有限公司、永豐余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正隆股份有限公司。Inland Paperboard and Packaging Inc.、Georgia-Pacific Corporation、美國國際紙業公司及所有韓國被抽中企業均未提交答卷。
(5)補充問卷
商務部對應訴公司的答卷進行了初步審查,針對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義不清楚及需要解釋的部分向有關應訴公司發放了補充問卷。各公司在補充問卷要求的時間內提交了補充答卷。
(6)對韓國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針對韓國企業提出的關于韓國產品不應包括在本次反傾銷調查范圍內、應終止對韓國產品調查等相關主張,為核實其所提供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做出客觀、公正的裁決,應韓國企業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商務部《反傾銷調查實地核查暫行規則》的規定,商務部于2004年10月31日到2004年11月7日期間赴韓國就被調查產品范圍問題對韓國制紙工業協會及韓國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生產企業進行了實地核查。
在實地核查中,為保證本次核查的代表性,商務部首先對韓國制紙工業協會進行了核查,核實了韓國海關數據和制紙工業協會的統計資料,了解了韓國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的生產商和出口商等信息。根據韓國制紙工業協會提供的名單,商務部重點就產品的出口數量和物理指標對韓國牛皮箱紙板生產企業進行了核查。商務部從各企業的財務資料、庫存系統和銷售資料入手,重點核實了企業報告的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和普通箱紙板的交易;通過對各企業銷售文件、出庫記錄和生產質量檢驗報告等原始生產資料的隨機抽樣,重點核實了企業在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的物理指標,同時結合韓國國家標準、企業產品型號設置、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等信息對上述指標進行了交叉核對。被核查的協會和公司進行了準備,并對核查工作給予了配合。公司的財務人員、銷售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了調查官員的詢問,并提供了有關證明材料。
商務部對實地核查中搜集的資料進行了認真的整理和分析,在此基礎上依法對該案做出裁定。
(7)被調查產品范圍聽證會
為給利害關系方以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2004年12月16日,商務部舉行了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反傾銷案被調查產品范圍聽證會。申請人及其代理人、應訴方及其代理人、美國駐華使館代表和國務院相關部門官員參加了此次聽證會。申請人、有關應訴公司和協會等共九家涉案利害關系方在會上就牛皮箱紙板與牛皮掛面箱紙板是否為同一產品,牛皮箱紙板應否被排除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外等問題進行了發言。各發言方在聽證會后按規定向商務部提交了書面意見。商務部對各方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依法給予了考慮,并在裁定中對被調查產品范圍進行了明確。
2、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初步調查
(1)應訴登記
2004年4月1日,商務部發出了《關于參加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應訴登記的通知》。在規定的應訴時間內,參加應訴并符合應訴要求的共有44個企業,包括:國外(地區)生產者23戶;國外(地區)出口商2戶;中國大陸進口商19戶。上述公司向調查機關遞交了應訴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調查機關經審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關系方的應訴登記。
(2)成立產業損害調查組
立案后,商務部成立未漂白牛皮箱紙板案產業損害調查組,負責案件的具體調查工作。
(3)發放和收回調查問卷
2004年5月13日,調查機關向已知的和應訴的所有中國大陸生產者、中國大陸進口商和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發放了《中國大陸生產者調查問卷》、《中國大陸進口商調查問卷》和《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在規定的時間或經批準延期遞交的時間內,共收回調查問卷答卷23份,包括:中國大陸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6份;中國大陸進口商調查問卷答卷5份;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12份。
(4)聽取利害關系方意見陳述,接收書面材料
調查過程中,調查機關接收了本案利害關系方遞交的書面評論材料;會見了美國林紙協會、美國惠好公司、臺灣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進口商,聽取了各利害關系方對案件的相關陳述意見。
(5)實地核查
2004年8月至9月,調查機關對東莞玖龍紙業有限公司、東莞理文造紙廠有限公司、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晨鳴紙業集團齊河板紙有限責任公司和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5家申請(支持)企業進行了產業損害實地核查。
2004年11月1-7日,調查機關赴韓國對和承制紙株式會社、亞細亞制紙株式會社、斗林制紙株式會社、朝日制紙株式會計、株式會社月山、東日制紙株式會社、新大洋制紙株式會社和靈風制紙8家韓國對中國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2005年1月4-11日,調查機關赴香港對東莞理文造紙廠有限公司的投資公司香港理文造紙有限公司進行實地核查。
調查機關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收回的調查問卷和實地核查結果進行了認真分析和全面評估,對利害關系方的意見依法給予了充分考慮。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5年5月31日,商務部發布本案初裁公告,初裁決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對原產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被調查產品開始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四)延期公告
2005年3月31日,商務部發布延期通知,決定將本案的調查期限延長六個月,即截止日期為2005年9月30日。
(五)初裁后的繼續調查
1、對傾銷和傾銷幅度繼續調查
(1)進一步調查和搜集證據
根據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關系方在初步裁定發布之日起20天之內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同時,本案初裁后,調查機關依據《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的規定,向各提交答卷的應訴公司披露并說明了初步裁定中計算各公司傾銷幅度時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并給予各應訴公司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
調查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到申請人、上述國家和地區各應訴公司等有關利害關系方對初步裁定和初裁傾銷幅度計算的書面評論。對于所遞交的書面評論,調查機關在最終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
2005年9月7日,應美國商務部的要求,調查機關就案件有關問題與美國商務部代理部長助理舉行了電話會議,進一步聽取了美方對本案相關問題的評論意見。
(2)實地核查
為進一步核實美國、泰國和臺灣地區各被選中為樣本并答卷的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調查機關組成反傾銷調查實地核查小組,于2005年6月至8月赴上述國家和地區進行了實地核查。期間,被核查公司的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了核查小組的詢問,并根據要求提供了有關的證明材料。核查小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體情況、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內銷情況、被調查產品出口中國大陸銷售情況、生產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成本及相關費用情況,對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了調查,并進一步搜集了相關證據。對于實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調查機關進行了核對和整理,并在最終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
(3)最終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終裁前,調查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的規定,向各提交答卷的應訴公司披露并說明了計算各公司傾銷幅度時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并給予各應訴公司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對應訴公司提出的意見和評論依法進行了考慮。
(4)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名稱的變更
實地核查期間,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向調查機關提交了《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關于公司名稱變更的申報材料》, 提出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在 2004年11月1日與Jefferson Smurfit Corporation (U.S.)合并,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在合并后更名為Smurfit-Stone Container Enterprise, Inc.,并提供了與合并和更名相關的證明文件。
經進一步調查及實地核查,在調查期內,Jefferson Smurfit Corporation (U.S.) 沒有對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但該公司有一個工廠生產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并在美國國內銷售。公司向調查機關報告了該工廠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內銷和成本、費用情況,以及合并了Jefferson Smurfit Corporation (U.S.)相關數據后整個公司完整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內銷及成本、費用相關表格。
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同意該公司的更名申請,自合并之日,即2004年11月1日起,原由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在本次反傾銷調查中的權利和義務將由Smurfit-Stone Container Enterprise, Inc.承繼。同時,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將原Jefferson Smurfit Corporation (U.S.)及原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相關數據合并后整個公司的完整數據作為計算Smurfit-Stone Container Enterprise傾銷幅度的基礎。
(5)臺灣永豐余造紙股份有限公司(YUEN FOONG YU PAPER MFG. CO., LTD.)名稱的變更
終裁前,臺灣永豐余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出,該公司于2005年9月1日起將被調查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轉由其新成立的控股公司永豐余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YFY PACKAGING INC.)進行生產和銷售,永豐余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繼續生產銷售被調查產品。該公司同時提交了相關股東會決議證明以及向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相關證明文件。
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該公司的名稱變更申請,自2005年9月1日起,原由永豐余造紙股份有限公司(YUEN FOONG YU PAPER MFG. CO., LTD.)在本次反傾銷調查中的權利和義務將由永豐余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YFY PACKAGING INC.)承繼。
(6)美國國際紙業公司(International Paper Company)的名稱問題
初裁后,美國國際紙業公司提出,該公司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Paper Company”,但是“International Paper”也是該公司的名稱,且已向美國主管機關進行了注冊。該公司同時提交了美國主管機關簽發的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調查機關認定“International Paper Company”,和“International Paper”均是美國國際紙業公司的英文名稱。
2、對損害和損害程度的進一步調查
(1)初裁后接受書面評論和相關材料
2005年6月13日,商務部收到美國林紙協會遞交的《請求披露初裁考慮的信息和數據》的傳真,申請對案件中有關中國大陸產業的各種數據和信息給予披露。2005年6月15日,調查機關復函美國林紙協會代理人,對美國林紙協會提出的關于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反傾銷案初裁相關信息和數據披露的有關問題給予了答復。
自初步裁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調查機關分別收到中國大陸申請企業遞交的《申請人對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評論意見》、韓國有關應訴企業遞交的《對未漂白牛皮箱紙板案初裁公告的評論意見》、泰國有關應訴企業遞交的《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反傾銷調查初裁決定損害及因果關系裁定評論》和美國林紙協會遞交的《美國森林及紙業協會提交對初裁的評論》。
(2)聽取有關外國政府機構的意見陳述
2005年7月8日,應美國駐華使館商務處的要求,調查機關就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反傾銷案有關問題會見美國駐華使館商務處官員,聽取了美方對本案初裁公告的評論意見。
2005年9月7日,應美國商務部的要求,調查機關就案件有關問題與美國商務部代理部長助理舉行了電話會議,進一步聽取了美方對本案相關問題的評論意見。
(3)召開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
2005年8月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和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有關規定,應美國林紙協會的申請,調查機關在北京舉行了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本案申請企業和支持企業代表、國外(地區)生產者、中國大陸進口商和有關下游企業代表就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是否受到被調查產品的損害、傾銷與損害的因果關系等問題分別陳述了各自的意見,并提交了相關材料。美國駐華使館代表本國政府陳述了意見。調查機關認真聽取了各利害關系方的陳述和意見。
(4)終裁前的實地核查
初裁決定公告后,調查機關對各利害關系方提供的新的意見和情況,進行了調查取證。2005年7月,調查機關對江蘇玖龍(太倉)紙業有限公司和江蘇理文(常熟)造紙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
(5)終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向本案利害關系方披露了本案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和理由,并給予其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
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對有關利害關系方提出的評論和意見依法進行了考慮。
二、被調查產品及被調查產品范圍
(一)被調查產品基本描述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
被調查產品名稱:未漂白牛皮箱紙板(英文為Unbleached Kraft Liner/Linerboard)
產品種類:紙及紙板
產品描述:未漂白牛皮箱紙板是指全部或主要用未經漂白的硫酸鹽木漿抄造,或者表層以未經漂白的硫酸鹽木漿,其他層以其他漿種(如廢紙漿)抄造、未經涂布的、主要用于制造瓦楞紙板或紙箱的紙板。
產品規格:每平方米重量115-360克
物理指標或特性:緊度(單位體積的重量)不小于0.68(g/cm3),耐破指數不小于2.60(kpa?m2/g),(橫向)環壓指數不小于7.5(N/m?m2/g),(橫向)耐折度不小于60(次)。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重型或者精細、貴重和冷藏物品包裝用的瓦楞紙板、瓦楞紙箱。
稅則號:商務部在立案公告中確定本案被調查產品涉及的稅則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3年版)中列為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經調查,在終裁決定中,商務部認定,本案被調查產品涉及的稅則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現行版本中應列為48041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
以下產品不在本次反傾銷調查產品范圍之內:(1)每平方米小于115克或者大于360克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2)普通箱紙板,即全部采用回收(廢碎)的紙或者紙板制得的漿制成的箱紙板;(3)全部或主要用漂白的硫酸鹽木漿制得的紙或者紙板,或者用染色紙或漂白的非再生漿制的紙做表層,其他層以采用回收(廢碎)的紙或者紙板制得的漿制成的紙板;(4)飽和牛皮紙。
(二)關于對本案被調查產品涉及稅則號范圍的澄清
本案立案公告中公布的被調查產品涉及的稅則號為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本案立案階段,申請人提出,申請人調查和了解到的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務中進口申報的稅則號為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和48052500,并提出,根據中國大陸海關報關實務、造紙協會以及國家有關部門的進口統計,被調查產品主要通過上述五個稅則號進口。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初步證據,商務部在立案公告中將上述五個稅則號列為被調查產品應涉及的稅則號。
立案后,美國應訴公司提出,所有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的進口全部應當歸于稅則號48041100下,但是立案公告中所列出的被調查產品涉及的海關稅則號未包括48041100,公告中的稅則號48043100、48044100和48045100包含的牛皮紙不是牛皮箱紙板,與產品范圍描述也不一致,而公告中的稅則號48052400和48052500的部分產品已經在公告中的產品描述明確排除,不應列為被調查產品范圍,所以本案產品范圍描述不準確,基于錯誤的產品范圍進行的中國大陸產業代表性認定、傾銷幅度估算以及中國大陸受到損害的數據等均不正確。因此請求商務部:(1)終止本次反傾銷調查;(2)重新發布公告,澄清被調查產品涉及的稅則號范圍,尤其是明確稅則號48041100項下的進口產品是否屬于被調查產品;(3)重新審查申請人產量比例。
申請人在其評論意見提出,立案公告中的5個稅則號是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大陸海關進口申報的稅則號,同時希望商務部對關于48041100項下的進口產品予以調查,以確定其是否屬于被調查產品范圍。
商務部就被調查產品應涉及的稅則號范圍進行了進一步調查。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的規定,稅則號48041100的描述完全符合本次反傾銷調查的產品范圍描述,該稅則號項下的產品應當屬于本次反傾銷調查的范圍;其次,實踐中,調查期內該稅則號項下實際進口了被調查產品。經過進一步調查,商務部認為,申請人就“實際海關申報中該稅則號下進口的產品不是被調查產品”所提出的證據并不充分。有證據表明,實踐操作中進口商通過48041100進口了來自被調查國家的被調查產品。而且在《中國海關報關實用手冊》和各地海關報關實務中,盡管對于“牛皮箱紙板”所對應的稅則號為“48043100、48044100、48045100”,但是在稅則號48041100下所對應的一個名稱 “牛皮掛面紙”也正是國際上被調查產品的別稱之一;另外,在造紙協會和有關部門統計中,關于“包裝紙”及“箱紙板”的概念也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平行分類,相互之間有一定的交叉關系,因此該統計也不能說明稅則號48041100項下的產品并非被調查產品。綜上,商務部在終裁決定中認定,本次被調查產品應涉及的稅則號包括48041100。
關于稅則號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和48052500,商務部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對于上述五個稅則號的描述,在上述稅則號下進口的產品符合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的描述,美國公司關于該五個稅則號不符合牛皮箱紙板的定義的主張不能成立,在本次被調查產品應涉及的稅則號中也應包括該五個稅則號。
經過調查,在終裁決定中,商務部對本案被調查產品涉及的稅則號進行澄清:本次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應涉及的稅則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現行版中應列為48041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終裁決定中相關數據的統計和調查依據上述稅則號進行。
關于美國利害關系方提出的因稅則號問題請求終止本次反傾銷調查,重新審查申請人產量的請求,商務部認為,首先,反傾銷被調查產品范圍的確定應以產品的具體描述為準,稅則號是對被調查產品范圍所確定的進口產品數量和金額進行統計的工具,并為將來海關執行反傾銷措施提供參考,因此調整涉及的稅則號并不是調整被調查產品的范圍。而本案立案公告關于被調查產品范圍的描述是確定的,根據該產品描述所對應的產品也是清楚的,各應訴企業也已根據該描述提供了傾銷部分的答卷。通過進一步調查對該產品描述所對應的稅則號進行澄清,不會影響對產品性質的認定,也并不改變被調查產品范圍本身。其次,本案中澄清稅則號范圍并不影響立案的基礎,根據六個稅則號計算的進口數量和進口價格的變化與五個稅則號的統計變化趨勢一致,因此仍然是符合立案的要求的,另外,由于按照六個稅則號統計的出口價格均比五個稅則號時更低,也不影響傾銷證據的成立。而大陸產業和同類產品的確定以及申請人代表性的審查等與被調查產品范圍有關,而與其稅則號無關,不受稅則號范圍調整的影響。因此,商務部對有關利害關系方提出的因稅則號問題應終止本案調查,重新審查申請人產量等請求不予支持。
(三)關于被調查產品范圍的相關主張及其認定
1、關于排除飽和牛皮紙的主張
立案后,米德維實偉克公司提出,飽和牛皮紙是一種與牛皮箱紙板有顯著區別的牛皮紙板,應將其排除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外。申請人也認為該產品不屬于未漂白牛皮箱紙板,不屬于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
經調查,商務部認為飽和牛皮紙在原料、生產工藝、物理特性、化學性能以及用途上均與未漂白牛皮箱紙板有顯著不同,不屬于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因此在終裁決定中,商務部決定接受米德維實偉克公司將飽和牛皮紙排除在本案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外的主張。
飽和牛皮紙的具體產品描述為:
產品名稱:飽和牛皮紙(浸漬牛皮紙)
英文名稱:Saturating Kraft
海關稅則號:4804.3100, 4804.4100 和 4804.5100
產品描述:飽和牛皮紙是一種未漂白的牛皮紙板。飽和牛皮紙是由約80%未漂白的細短的硬木纖維和約20%未漂白的粗長的軟木纖維在制紙設備中加工成的,單層的,高滲透性和吸水性的紙板。為了防止該產品遇潮吸水,通常使用防潮材料包裝飽和牛皮紙。
飽和牛皮紙的技術指標:
技術指標 浸濕時間 Waterleaf Test 吸水重量 Cobb Test 耐折次數 CD MIT Fold Endurance Test 檢測數值 ≤ 2 秒 >299 克 < 60 次
2、關于牛皮折疊紙板的排除問題
美國米德維實偉克公司提出,未漂白、未涂布的牛皮折疊紙板與牛皮箱紙板有區別,應將其排除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外。并提出,牛皮折疊紙板的緊度等相關物理指標不符合本案調查產品的技術指標。
經調查,商務部認定,應按照本公告中規定的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及相關指標確定本案被調查產品的范圍。如該公司主張的牛皮折疊紙板的緊度等相關物理指標不符合本案調查產品的技術指標,則不屬于本案被調查產品范圍。
3、關于排除原產于美國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純?ā保┊a品的主張
立案后,美國森林和紙業協會及有關應訴企業對本案的被調查產品范圍提出了異議,認為本案存在兩種不同的產品,即未漂白牛皮箱紙板(以下簡稱“純?ā保┖臀雌着F烀嫦浼埌澹ㄒ韵潞喎Q“掛面?ā保,純?☉懦诖舜畏磧A銷案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外。初裁后,美國有關利害關系方也對此提出了評論意見,認為二者是兩種不同的產品。
針對上述主張,商務部通過召開聽證會、收集利害關系方評述、赴有關企業進行實地調查等程序進行了調查,在初裁之后的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也對此問題進行了審查。經調查發現:
從物理特性和技術指標來看,純牛卡和掛面?ㄔ诙糠秶、橫幅定量差,緊度、耐破指數、橫向環壓指數、橫向短距壓縮指數、橫向耐折度、吸水性、交貨水分等物理特性和技術指標上基本相同,不存在明顯和實質性的差別。
從工藝流程和生產裝備來看,純?ê蛼烀媾?ǖ纳a流程和使用的生產設備基本相同,除投入原材料中硫酸鹽木漿的比例不同外,其他生產過程和生產設備基本相同。申請企業只需少量投資,經過微小的工藝調整,就可以用現有的設備生產純?ǎ瑵M足市場需求。
從外觀和用途來看,由于表層均為硫酸鹽木漿抄造,純?ê蛼烀媾?ㄔ谥圃斐赏呃慵埌寤蛘咄呃慵埾浜螅秸饣瑹o明顯斑點,適合高檔包裝的印刷要求,兩者均適用于制造重型、精細、貴重及冷藏物品包裝用的瓦楞紙板,相互之間具有較高的競爭性和替代性。
從銷售渠道和客戶認知來看,純牛卡和掛面?ň饕ㄟ^直銷、代理商分銷、設立辦事處等銷售方式在中國大陸市場進行銷售?蛻羧后w相同,為瓦楞紙板和紙箱的加工企業,從客戶認知來看,兩者也應屬于一種產品。
從銷售價格來看,純?ê蛼烀媾?ㄖg的銷售價格不存在實質性差別,且正在不斷縮小,其價格差距只是反映同一類產品之間不同型號、不同品牌之間的價格差別,不能說明兩者不是同一類產品。
綜上,商務部認定,純?ê蛼烀媾?ㄔ谖锢硖匦院图夹g指標上不存在實質性差別,工藝流程和生產裝備相同、外觀和用途、銷售渠道、用戶及客戶認知等基本相同,兩者之間的價格差異也屬合理差異,屬于同一類產品,應當在同一個反傾銷案中予以調查。同時,有關利害方提出的中國大陸產業無純牛卡的生產能力也與中國大陸產業實際情況不符,在中國大陸產業中,申請企業之一的福建青山在調查期內有生產相當數量的純?ǎ暾埰髽I之外中國大陸其他生產企業,如佳木斯造紙廠、廣西荔蒲造紙廠等也生產和供應部分純?āR虼,商務部對美國利害關系方提出的關于應將純牛卡排除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外的主張不予支持。
4、關于韓國公司終止對原產于韓國的產品調查的主張
本案立案后,韓國制紙工業聯合會及和承制紙株式會社等七家企業代表韓國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生產商向商務部提交申請,提出由于韓國產牛皮箱紙板無法滿足被調查產品的物理指標要求,韓國產品不應包括在本次反傾銷調查范圍內,進而導致原產于韓國的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應屬于可忽略不計的情形,因此請求商務部立即終止此次對來自韓國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并隨后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并懇請商務部對韓國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商務部通過召開聽證會、收集利害關系方評述等辦法就該問題進行了調查,并赴韓國進行了實地核查,經調查,商務部認為,在接受實地核查的各韓國企業向商務部報告的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交易中,其產品的耐折度不符合立案公告中規定的被調查產品的耐折度指標(60次),絕大部分產品的耐破指數未達到立案公告中的要求(2.6),并不屬于本次反傾銷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范圍。商務部決定在計算來自韓國的進口量時將這部分產品從中國大陸海關統計的進口數據中予以扣除。
另外,韓國企業主張在計算應扣除的進口量時也應包括企業出口至香港的產品。在核查中,商務部發現,韓國企業無法證明其出口至香港的貨物最終確實轉口至中國大陸,而且,中韓海關根據本次反傾銷調查涉及的六個稅則號所統計的海關數據差異很小,而韓國海關統計的韓國企業對香港的出口量遠大于這一差異。商務部認為,企業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中國大陸海關統計數據中包括了上述企業出口至香港的產品,因此決定對韓國企業提出的應從中國大陸海關進口統計數據中扣除企業至香港出口量的主張不予支持,在計算來自韓國的進口量時,不從中國大陸海關統計的進口數據中扣除韓國企業報告的其出口至香港的數量。
在扣除了實地核查所核實的韓國企業在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出口的未達到立案公告中物理指標規定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及普通箱紙板產品后,商務部重新計算了來自調查期內韓國對中國大陸出口的被調查產品數量及其占中國大陸總進口量的比例。經調查,調查期內來自韓國的被調查產品數量占中國大陸總進口量的比例超過了3%,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進口量,因此,在初裁決定中,商務部決定對韓國制紙工業聯合會及其他韓國企業提出的關于終止針對原產于韓國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反傾銷調查的主張未予支持。初裁后,調查機關對此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調查,經審查,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的認定結果。
5、關于臺灣地區公司應排除其產品的主張
立案后,臺灣地區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所生產的牛皮箱紙板與韓國、泰國及美國部分公司的產品有相同物理特性、質量。如果商務部接受韓國及美國之主張,認為其出口至中國大陸之箱紙板產品并非本次調查程序所涵蓋的被調查產品,而自本次調查程序中排除韓國及美國,則商務部也應同時排除正隆公司。鑒于該公司對其主張沒有進行詳細說明,也沒有提供任何具體證據支持,商務部決定在終裁決定中對其排除主張不予接受。
6、泰國憲成紙廠有限公司的排除
在初裁中,對于泰國憲成紙廠有限公司,調查機關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為確定該公司國內銷售和正常價值的基礎;依據該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商的價格為基礎來確定其出口價格。
初裁后,該公司在評論中提出,該公司調查期內在泰國國內銷售的產品與向中國出口的產品存在差異,不應屬于被調查產品范圍;同時,該公司對中國出口銷售的產品也不應在本案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內。調查機關對此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調查,并在實地核查中進行了重點核查。經核查,調查機關發現,在調查期內,該公司在泰國國內銷售和對中國出口銷售的產品的相關技術指標不符合本案公告中規定的被調查產品的相關指標,其產品不屬于本案被調查產品范圍。據此,調查機關認定,該公司在調查期內未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如該公司將來出口被調查產品,將按照新出口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和中國大陸產業
(一)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認定
調查機關對中國大陸生產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與被調查產品的物理和化學特性、生產原料和工藝流程、技術裝備水平、產品用途、銷售渠道和消費者的評價等因素進行了分析和比較:
1、物理和化學特性
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在物理和化學特性方面與被調查進口產品相同或相近,不存在實質差別。
中國大陸同類產品 美國產品 臺灣產品 泰國產品 韓國產品 定量范圍g/m2 125+/-7-360+/-14 115-440 115-360 115-360 115-360 緊度g/cm3 0.7 0.69 0.68 0.68 0.68 耐破指數kpa.m2/g 4.37 4.8 2.8 2.8 2.8 橫向環壓指數N.m/g 8.0 8.0 8.0 7.8 8.0
從上表可以看出,被調查進口產品和中國大陸企業生產的產品的物理特征上基本相同,具有較好的抗壓、耐破、抗皺等性能。
2、生產原料和工藝流程
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和被調查進口產品的生產原料、制造過程和生產流程基本相同。
中國大陸生產企業生產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的制造過程和工藝流程如下:
未漂白硫酸鹽木漿或者回收廢紙→碎漿機→篩選→除砂盤磨→成漿→網部→壓榨→干燥→壓光→卷取、復卷→打包入庫,這一生產流程和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生產企業的產品制造過程和工藝流程基本相同,兩者使用的原材料也基本相同,主要由未漂白硫酸鹽木漿、回收廢紙等組成。
3、技術裝備 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生產企業的設備主要從德國、芬蘭、美國、瑞典等國家引進,與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生產企業的設備和技術裝備的水平基本相同;
4、產品用途
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與被調查進口產品的用途完全相同,主要適用于制造重型或者精細、貴重和冷藏物品包裝用的瓦楞紙板和瓦楞紙箱。
5、銷售渠道和消費者的評價與認同
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與被調查進口產品均主要通過直銷、代理商分銷、設立辦事處等銷售方式在中國大陸市場進行銷售。兩者的銷售渠道完全相同。作為消費者的中國大陸下游企業反饋意見表示:他們既使用被調查產品,也同時使用中國大陸生產的同類產品,中國大陸同類產品質量穩定、技術指標與進口產品相當,可以相互替代。
綜上所述,中國大陸生產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在物理和化學性能、生產工藝流程、技術裝備、產品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與被調查產品具有可替代性和競爭性,中國大陸生產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與進口被調查產品屬于同類產品。
(二)中國大陸產業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調查機關對本案申請企業東莞玖龍紙業有限公司、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案支持企業東莞理文造紙廠有限公司和山東晨鳴紙業集團齊河板紙有限責任公司等6家遞交調查問卷答卷的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生產者全部進行了調查。
調查機關重點對本案支持企業之一東莞理文造紙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理文造紙”)涉及的與中國大陸被調查產品進口商東莞理文紙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理文紙品”)之間的關聯關系問題進行了調查。經核查,理文造紙是香港理文工業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外商獨資企業,與理文紙品有關聯關系。但并沒有證據表明,這種關聯關系使得理文造紙的行為不同于其他無關聯的生產者,且由于理文造紙和中國大陸其它牛皮箱紙板生產企業具有共同的利益,對本案有著共同的態度,不受理文紙品的影響,所以,調查機關認定東莞理文造紙廠有限公司作為本案的支持企業之一,應當包括在中國大陸產業之內。
調查機關對上述6家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生產企業進行調查后認定,2003年上述6家企業同類產品的產量占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規定,能夠代表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本案裁決依據的中國大陸產業的數據,除特別說明者外,均來自以上特定的中國大陸生產者。此外,浙江景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書面聲明,表示支持本次反傾銷調查申請。
四、傾銷和傾銷幅度
商務部審查了各應訴公司的答卷,對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做出如下認定:
(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價格調整項目的認定
美國公司
美國米德維實偉克公司(MeadWestvaco Corporation)
1、正常價值
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重新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公司在美國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所銷售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型號進行了審查,并在初裁決定中暫接受了公司將產品劃分為常規牛皮箱紙板和高級牛皮箱紙板的主張,經進一步調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的該項認定。同時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決定暫不分克重計算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以及進行比較。公司在初裁后的評論意見中提出,盡管各單獨的克重之間在進行型號匹配時不能作為一個明顯的差異標準,且相近克重產品之間的成本差異很小,但從整體來看,克重小于或等于33磅(即161克重)的牛皮箱紙板與高于該克重的牛皮箱紙板之間在成本和售價上存在明顯差異,因此主張調查機關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將這兩類產品加以區分,并依此提交了銷售和成本部分的相關數據及表格。經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發現,公司在生產和銷售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時,低克重產品(小于或等于161克重的產品)在成本、售價等方面確實明顯高于高克重產品(大于161克重的產品),因此決定在終裁決定中接受公司的主張,按照高、低克重來劃分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型號。
經核查,該公司調查期內沒有通過關聯公司進行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
初裁后,調查機關對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認定該公司提供的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財務及其它費用數據準確,分攤辦法合理,決定依據該公司提供的數據來計算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成本。
初裁中,由于未獲得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不分克重整體產品的各月加權平均成本,調查機關重新計算了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調查期內加權平均成本并依此對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初裁后,公司重新提交了按照高、低兩種克重劃分的各型號產品的各季度平均成本及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因此,調查機關根據認定的成本數據對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公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的國內銷售中有超過20%的交易是低于季度平均成本進行的,同時,調查機關審查了這部分低于季度平均成本的交易在調查期內能否回收成本,認定其中低于調查期平均成本的部分交易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其予以排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依據排除上述易貨交易和低于成本銷售后剩余的全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國內交易作為確定外國同類產品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初裁后,調查機關進一步審查了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通過美國的兩家非關聯出口商進行,根據公司報告,該公司知道產品將轉售到中國大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采取公司報告的銷售給非關聯出口商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初裁時,調查機關認定公司主張的物理特性調整項目缺乏足夠的證據,對其暫不予接受。初裁后的評論中,公司提出其已就寬型紙板和窄型紙板在生產成本和銷售費用方面所存在的差異做出了解釋。經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兩者在成本方面存在具體差異,公司所主張的加權平均百分比調整形式也不足以能顯示和證明紙板寬窄這種物理特性差異本身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不接受此項調整主張。
初裁時,調查機關認定公司主張的貿易環節調整項目缺乏足夠的證據主張,對其暫不予接受。公司在初裁后的評論中對其提出了評論意見,提出其對非關聯中間商的銷售和對最終用戶的銷售在銷售活動和銷售價格上都存在著一貫和顯著的差別。經實地核查及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在上述不同貿易環節的銷售中公司在銷售職能和銷售行為上存在實質性的不同,公司所解釋的銷售行為不同并非實質性差異,公司也并未能夠證明該種不同影響了銷售費用以及該種不同對價格產生了一貫及明顯的影響,從而最終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認定的結論,對該項目調整的主張不予接受。
初裁時,調查機關認為缺乏足夠的證據證明出口和國內銷售中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之間在包裝費用的具體差異,因此對公司主張的包裝費用調整項目暫不予接受。公司在初裁后的評論意見中提出應采納對包裝費用的調整。經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公司在出口銷售和國內銷售中對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存在不同的包裝,因此,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認定的結論,對該項目調整的主張不予接受。
初裁時,調查機關認定公司主張的售前倉儲費用調整項目缺乏足夠的證據主張,對其暫不予接受。經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仍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費用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直接相關并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因此,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認定的結論,對該項目調整的主張不予接受。
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公司報告的國內交易的其它調整項目予以了支持。初裁后,調查機關對上述項目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認為其所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對其調整主張予以支持。
(2)關于出口價格
初裁時,調查機關認為缺乏足夠的證據證明出口和國內銷售中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之間在包裝費用的具體差異,因此對公司主張的包裝費用調整項目暫不予接受。公司在初裁后的評論意見中提出應采納對包裝費用的調整。經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公司在出口銷售和國內銷售中對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存在不同的包裝,因此,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認定的結論,對該項目調整的主張不予接受。
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公司報告的出口銷售的其它調整項目予以了支持。初裁后,調查機關對上述項目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認為其所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對其調整主張予以支持。
美國惠好公司(Weyerhaeuser Company)
正常價值
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重新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在美國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所銷售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型號進行了審查,并在初裁決定中未接受該提出的按照不同強度和克重計算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以及進行比較。公司在初裁后的評論意見中提出,不同強度和不同克重的產品之間在成本和售價上存在明顯差異,因此主張調查機關在計算傾銷幅度時應加以區分,并依此重新提交了銷售和成本部分的相關數據及表格。經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發現,公司在生產和銷售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時,不同強度和不同克重的產品在成本、售價等方面確有不同,因此在終裁中決定接受公司的主張,按照不同強度和不同克重來劃分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型號。
對于該公司調查期內內部消耗或以易貨交易的方式進行的國內銷售,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認定,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因此將上述交易予以排除,以該公司在公開市場上的銷售情況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基礎。
該公司調查期內沒有通過關聯公司進行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一步進行了審查。在初裁中,調查機關對直接銷售費用、折舊和攤銷費用以及相關費用的分攤基礎等進行了調整,確定了該公司生產和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成本。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對此問題重點進行了審查,經審查發現,對于折舊和攤銷費用,該公司在答卷相關費用表格中的其他項目中包含了此項費用,因此在終裁的成本計算中,接受該公司關于折舊和攤銷費用的主張。對于直接銷售費用和相關費用的分攤基礎,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報告的直接銷售費用數據不一致,費用分攤基礎不合理,因此,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的認定結果,對直接銷售費用以及相關費用的分攤基礎等進行調整后,確定該公司生產和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成本。
調查機關根據重新調整的數據計算該公司調查期在公開市場上生產和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加權平均成本,并據此對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國內銷售低于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交易超過20%,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屬于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依據排除低于成本銷售后的國內交易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依據。
2、出口價格
初裁后,調查機關進一步審查了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在調查期內,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一部分通過位于美國的非關聯貿易公司進行;一部分由公司直接銷售給位于大陸的關聯貿易商或最終用戶,其中,部分產品銷售給位于中國大陸的有關聯關系的最終用戶。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的認定結果,分別依據以下價格來確定出口價格:
。1)對于該公司通過非關聯貿易公司出口的交易,依據該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公司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
(2)對于該公司直接向有關聯關系的最終用戶進行的銷售,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接受這部分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價格,依據該公司直接銷售給有關聯關系的最終用戶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調查機關對對此部分交易進一步進行了審查,認為這部分銷售雖屬于關聯交易,但其價格可以反映市場交易狀況。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的認定結果。
。3)對于該公司直接銷售給位于大陸的非關聯關系貿易商或最終用戶的交易,依據該公司直接銷售給非關聯關系貿易商或最終用戶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進一步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關于物理特性調整,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未接受不同強度之間物理特性的調整,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按照不同強度和克重分型號計算該公司的傾銷幅度,因此不需要對此項目再進行調整。
關于包裝費用,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未接受此調整項目。在初裁后的評論中,該公司未對此提出評論意見,經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此項調整主張。
初裁時,調查機關認定公司主張的售前倉儲費用調整項目缺乏足夠的證據主張,對其暫不予接受。經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仍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費用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直接相關并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因此,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認定的結論,對該項目調整的主張不予接受。
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公司報告的國內交易的其它調整項目予以了支持。初裁后,調查機關對上述項目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認為其所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對其調整主張予以支持。
。2)關于出口價格
關于包裝費用,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未接受此調整項目。在初裁后的評論中,該公司未對此提出評論意見,經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此項調整主張。
初裁時,調查機關認定公司主張的貿易環節調整項目缺乏足夠的證據主張,對其暫不予接受。公司在初裁后的評論中對其提出了評論意見,提出其對對貿易公司和最終用戶進行銷售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存在差異。經實地核查及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在上述不同貿易環節的銷售中公司在銷售職能和銷售行為上存在實質性的不同,且該種不同對價格產生了一貫及明顯的影響,從而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認定的結論,對該項目調整的主張不予接受。
初裁時,調查機關認定公司主張的售前倉儲費用調整項目缺乏足夠的證據主張,對其暫不予接受。經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仍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費用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直接相關并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因此,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認定的結論,對該項目調整的主張不予接受。
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公司報告的出口銷售的其它調整項目予以了支持。初裁后,調查機關對上述項目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認為其所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對其調整主張予以支持。
美國Smurfit-Stone Container Enterprise, Inc.(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
2004年11月1日,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與Jefferson Smurfit Corporation (U.S.)合并,并更名為Smurfit-Stone Container Enterprise, Inc.由于調查期內Jefferson Smurfit Corporation (U.S.) 有一個工廠生產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并在美國國內銷售,但沒有對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將原Jefferson Smurfit Corporation (U.S.)及原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相關數據合并后整個公司的完整數據作為計算Smurfit-Stone Container Enterprise傾銷幅度的基礎。
1、正常價值
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重新審查了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公司在美國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初裁后,調查機關對公司所銷售被調查產品及其外國同類產品的型號進行了審查和進一步調查,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時的決定,不分克重計算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以及進行比較。
調查期內公司部分外國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時以易貨交易的方式進行,該公司主張這部分銷售為按照數量進行的易貨交易,且交易價格并非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格明顯高于非易貨方式的交易,并非正常情況下的商業交易,因此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應予以排除。經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為,這部分銷售存在特別的交易方式和價格安排,銷售中不存在可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正常交易價格,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因此決定在終裁決定中維持初裁時的決定,將上述交易予以排除,不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經核查,調查期內該公司在國內非易貨貿易的交易方式下沒有向關聯公司進行銷售。
初裁后,調查機關對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認定該公司提供的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財務及其它費用數據準確,分攤辦法合理,決定依據該公司提供的數據來計算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成本。
調查機關根據認定的成本數據對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公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的國內銷售中有超過20%的交易是低于月平均成本進行的,同時,調查機關審查了這部分低于月平均成本的交易在調查期內能否回收成本,認定其中低于調查期平均成本的部分交易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其予以排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依據排除上述易貨交易和低于成本銷售后剩余的全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國內交易作為確定外國同類產品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初裁后,調查機關進一步審查了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在調查期內,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非關聯貿易商進行,公司也知道該部分出口銷售的最終目的地是中國大陸。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依據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商的價格為基礎來確定出口價格。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初裁時,調查機關認定公司主張的貿易環節調整項目缺乏足夠的證據主張,對其暫不予接受。公司在初裁后的評論中對其提出了評論意見,提出其在銷售實踐中對于出口到中國的銷售給予貿易公司折扣,以使出口貿易公司能夠彌補費用,并保證出口銷售和國內銷售能夠處于同一貿易水平,因此主張應對貿易環節的不同予以調整。經實地核查及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在上述不同貿易環節的銷售中公司在銷售職能和銷售行為上存在實質性的不同,且該種不同對價格產生了一貫及明顯的影響,從而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折扣本身的存在并不足以作為充分的證據。因此,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認定的結論,對該項目調整的主張不予接受。
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認定公司主張的國內銷售的售前倉儲費用缺乏足夠證據支持,因此對此項調整主張暫不予接受。公司在初裁后的評論中提出,其所報告的“售前倉儲費用”都是在調查期內針對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發生的,應對其進行調整。經核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費用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直接相關并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認定的結論,對該項目調整的主張不予接受。
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公司報告的國內交易的其它調整項目,如內陸運費、信用費用等予以了支持。初裁后,調查機關對上述項目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認為其所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對其調整主張予以支持。
(2)關于出口價格
關于公司所報告出口交易的調整項目,如內陸運費、信用費用等,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予以了支持。初裁后,調查機關對上述項目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認為其所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決定在最終裁定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對其調整主張予以支持。
泰國公司
幫助豐紙業有限公司(PANJAPOL PAPER INDUSTRY CO., LTD.)
1、正常價值
在初裁決定中,由于幫助豐紙業有限公司未在答卷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國內銷售及成本部分的主要信息和表格,調查機關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為確定其國內銷售和正常價值的基礎。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的認定。由于適用于該公司的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有所變化,調查機關相應的進行了調整。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進一步審查了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在調查期內,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香港的非關聯貿易商進行,該公司也知道該部分出口銷售的最終目的地是中國大陸。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中的認定結果,依據該公司銷售給上述非關聯貿易商的價格為基礎來確定出口價格。
對于CIF價格,調查機關在終裁中仍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確定該公司的CIF價格。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進一步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如前所述,由于該公司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及時提交國內銷售的相關必要信息,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確定了其正常價值。
(2)關于出口銷售
對于信用費用,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按照該公司提供的美元短期利率對信用費用進行了調整。經進一步審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的認定結果。
對于貨幣兌換費用,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未支持該項調整主張。經進一步審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的認定結果。
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該公司所報告的國際運費、出口退稅等調整項目。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在終裁中,調查機關維持初裁決定。 泰國紙板工業有限公司(Siam Kraft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泰坎紙業公司( Thai Cane Paper Public Company Limited)。
泰國紙板工業有限公司、泰坎紙業公司在本案立案后分別向調查機關登記應訴,并各自遞交了答卷。
在初裁中,調查機關發現,上述兩家公司具有緊密的關聯關系,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重新審查了兩公司的關聯情況,調查機關認定,兩家公司同被一家公司所控制,兩家公司在高層管理人員互相任職。在從事與被調查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時,兩家公司均生產和銷售被調查產品,并存在互相購買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因此,調查機關認為這兩家公司的關聯關系已達到足以控制公司被調查產品價格和生產的程度,該兩家公司應被合并視為一個整體,因此,在終裁中,調查機關在進行傾銷調查時將根據每個公司的傾銷幅度為基礎計算一個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統一適用該兩家公司。
泰國紙板工業有限公司(Siam Kraft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
1、正常價值
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匯報的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KT并不屬于本次反傾銷調查產品范圍,根據該公司補充提交的相關材料,調查機關重新審查了該公司國內銷售情況,認定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排除了用于加工產品的交易,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是將被調查產品銷售給有關聯關系的加工企業,后從加工企業購回加工紙,調查機關審查了銷售給有關聯關系加工企業的交易情況,發現這部分交易的銷售價格與銷售給非關聯公司的交易價格有明顯的差異,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排除這部分交易。
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排除了銷售給其他關聯公司的交易,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該公司沒有提出異議,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維持初裁決定。
初裁后,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核查,認定該公司提供的有關成本的數據可以接受,并依據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對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未發現有低于成本銷售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依據全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初裁后,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進一步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是通過代理商直接銷售給非關聯最終用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采取公司報告銷售到非關聯最終用戶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關于CIF價格,該公司在答卷中沒有報告CIF價格,初裁中,調查機關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確定該公司的CIF價格。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該公司沒有提供相關補充證據,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決定。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初裁中,調查機關暫不接受售后服務費用、其他調整項目的調整主張,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該公司沒有提供相關補充證據,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決定。 初裁中,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的內陸運費等調整項目,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基本可信。在終裁中,調查機關維持初裁決定。
(2)關于出口價格
關于信用費用,初裁中,調查機關對信用費用進行了調整,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該公司沒有提供相關補充證據。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決定。
關于貨幣兌換收益,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這部分收益與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銷售直接相關,也未能證明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該項調整主張暫不予接受。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該公司沒有提供相關補充證據,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決定。
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其他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基本可信。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決定。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泰坎紙業公司( Thai Cane Paper Public Company Limited)
1、正常價值
在初裁中,調查機關審查了泰坎紙業公司的國內銷售KP 級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情況,認定國內銷售KP級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小于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暫決定依據該公司KP級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的結構價格來確定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正常價值。經審查和實地核查,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原裁定。 初裁后,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進一步審查,認定該公司提供的有關成本的數據基本可信,并以此作為確定該公司結構價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初裁后,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進一步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是通過代理商直接銷售給非關聯的最終用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采取公司報告銷售到非關聯最終用戶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依據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的結構價格作為確定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正常價值的基礎。
(2)關于出口價格
關于信用費用,初裁中,該公司沒有主張信用費用調整。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信用費用是公司發貨日至收到貨款日之間公司所發生的機會成本,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信用費用進行了調整。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該公司沒有提供相關補充證據材料,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原裁定。
關于退款及賠償,在初裁中,該公司沒有主張該調整項目。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在出口銷售中存在退款及賠償的情況。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據此進行了調整。
關于國際運費及內陸運費(工廠/倉庫-出口港),在初裁后的實地核查中,該公司主張,在填報答卷時將內陸運費重復報到了國際運費及內陸運費項目內。經審查,調查機關認定公司主張基本可信,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據此進行了調整。
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其他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基本可信。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決定。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韓國公司
答卷截止日期內,本案被抽樣作為調查企業的斗林制紙株式會社、株式會社和承制紙、朝日制紙株式會社和亞細亞制紙株式會社均未提交答卷,同時,韓國制紙工業聯合會及和承制紙株式會社等七家企業代表韓國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生產商向調查機關提交申請,提出由于韓國產牛皮箱紙板無法滿足被調查產品的物理指標要求,韓國產品不應包括在本次反傾銷調查范圍內,進而導致原產于韓國的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應屬于可忽略不計的情形,因此請求調查機關立即終止此次對來自韓國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的反傾銷調查,隨后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并懇請調查機關對韓國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經調查,調查機關認為,接受實地核查的韓國企業報告的其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出口交易中的產品不符合立案公告中物理指標的要求,不屬于被調查產品范圍,但韓國進口量并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進口,因此不能終止對原產于韓國被調查產品的調查。同時,由于和承制紙株式會社、新大洋制紙株式會社、朝日制紙株式會社、斗林制紙株式會社、亞細亞制紙株式會社、東日制紙株式會社、株式會社月山等七家韓國企業在調查中積極進行應訴,多次向調查機關陳述相關意見并主動提供相關信息和證據,同時積極地配合了調查機關的實地核查和其它調查程序,因此調查機關終裁決定,依據可獲得的合理信息為基礎,確定上述七家韓國企業的傾銷幅度。
臺灣地區公司
永豐余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YFY PACKAGING INC.){永豐余造紙股份有限公司(YUEN FOONG YU PAPER MFG. CO., LTD.)}
1、正常價值
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重新審查了該公司的臺灣地區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在臺灣地區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在初裁中,調查機關認定該公司各型號產品的生產過程、成本分攤方式、銷售價格、用途、物理特性均相同,因此不區分型號確定該公司的正常價值及進行比較。經初裁后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的做法,不區分型號確定正常價值及進行比較。 對于該公司在臺灣地區內向關聯公司銷售部分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情況,在初裁中,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關聯銷售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排除了該部分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經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定,這些關聯銷售不能反映正常市場交易狀況,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的認定結果,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暫排除該部分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成本數據進一步進行了審查。在初裁中,調查機關依據銷售收入對銷售、管理、財務和研發等費用重新進行了分攤,同時對總公司的研究費用也重新進行了分攤。初裁后,該公司未對此提出評論意見,經進一步審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的認定,按照重新核算后的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對臺灣地區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審查,經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各型號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的臺灣地區內銷售中低于調查期平均成本銷售的部分占整個臺灣地區內銷售的比例未達到20%,因此調查機關在終裁決定中采用全部臺灣地區內銷售交易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對于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情況,在初裁中,由于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銷往位于中國大陸的關聯公司,且進行深加工后再進行銷售,調查機關依據其它臺灣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與該公司型號相應的被調查產品的加權平均出口價格作為確定這部分交易出口價格的基礎。
該公司在初裁后的評論中未對此提出評論意見,經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的認定結果,仍依據其它臺灣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與該公司型號相應的被調查產品的加權平均出口價格作為確定該公司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進一步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關于工廠到倉庫的運輸費用,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未接受該主張。經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部分交易的工廠到倉庫的運輸費用,在最終裁定中對此部分進行了調整。 對于該公司在臺灣地區內銷售中發生的售前倉儲費用,初裁中,調查機關未接受該主張。經進一步審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未能證明上述費用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直接相關并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因此,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該調整主張。 在初裁中,對于該公司報告的臺灣地區內交易的內陸運費(倉庫-客戶)、信用費用等其它調整項目,調查機關接受了其調整主張。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接受其所提供的數據和材料,對這些調整項目予以支持。
(2)關于出口銷售
如前所述,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其它臺灣地區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與該公司產品相應型號產品時的加權平均出口價格作為確定這部分交易出口價格的基礎。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Long Chen Paper Co., Ltd.)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張,由于該公司在調查期間一段時間存在對大陸出口,因此,在計算傾銷幅度時,榮成紙業銷售被調查產品至中國大陸市場的價格應與同期間內臺灣地區銷售的價格進行比較。經審查及實地核查,該公司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在調查期市場價格存在顯著的差異。調查機關認為,調查期本身就是同一期間,使用加權平均的計算和比較方法能夠保證被調查產品與其同類產品之間的公平比較。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公司的主張,以調查期間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加權平均價格作為計算傾銷幅度的基礎。
1、正常價值
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重新審查了該公司臺灣地區銷售情況,認定臺灣地區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初裁中,調查機關暫不接受該公司型號劃分主張,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該公司生產的兩種產品型號的生產成本和銷售價格確有不同,在該公司的日常會計處理中,也是區分兩種產品型號分別統計的。因此,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接受該公司主張,區分產品型號確定正常價值及進行比較。
該公司調查期將部分被調查產品銷售給一家有關聯關系的公司,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重新審查了關聯公司之間交易的情況,認定這部分雖屬于關聯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場交易情況,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接受這部分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價格。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進一步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有關成本數據可以接受,并依據該公司的成本數據對臺灣地區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了審查,同時,由于公司報告的成本中不包含折扣,因此調查機關將發票價格扣除折扣后與調查期平均成本進行了比較,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一個型號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臺灣地區銷售低于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交易超過20%,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屬于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依據排除低于成本銷售后的臺灣地區交易價格作為確定該型號正常價值的依據。另一個型號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臺灣地區銷售低于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交易低于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依據全部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依據。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進一步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是通過位于臺灣地區的關聯公司進行的,該關聯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供了相關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采取關聯公司轉售給大陸最終用戶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關于售后服務費用,在初裁決定中,由于該公司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該項費用與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直接相關并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調查機關暫不接受公司的主張。在初裁評論中,該公司主張若不接受售后服務費用的調整項目,則出口銷售也應分攤此項費用。經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發現售后服務費用實際是內銷人員的薪水及勞保費等,該項費用與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無直接相關性,且既然是內銷人員所發生的費用,理應由所有內銷產品分攤,因此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公司的主張。
初裁中,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的關于正常價值其他調整項目,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基本可信。在終裁中,調查機關維持初裁決定。
(2)關于出口價格
初裁中,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的出口銷售的調整項目,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基本可信。在終裁中,調查機關維持初裁決定。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Cheng Loong Corporation)
1、正常價值
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重新審查了該公司臺灣地區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在臺灣地區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所銷售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型號進行了審查,在終裁中決定采用該公司報告的分類方式作為型號劃分的基礎。經審查及實地核查,該公司在臺灣地區內銷售各型號產品的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該型號數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經審查,調查期該公司在臺灣地區內沒有對關聯公司的銷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進一步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財務及其它費用成本可以接受,決定依據該公司提供的數據來計算成本。
調查機關根據認定的成本數據對該公司臺灣地區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各型號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的臺灣地區內銷售中有超過20%的交易是低于月平均成本進行的,同時,調查機關審查了這部分低于月平均成本的交易在調查期內能否回收成本,認定其中低于調查期平均成本的部分交易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其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依據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銷售后剩余的臺灣地區內交易作為確定同類產品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進一步審查了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交易情況。在調查期內,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一部分通過關聯貿易公司進行,一部分由公司直接對中國大陸出口。其中,部分產品是向其位于中國大陸的關聯公司銷售的。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的認定結果,分別依據以下價格來確定出口價格:
(1)對于該公司直接出口給中國大陸非關聯客戶的交易,依據該公司直接出口的價格;
。2)對于該公司通過其關聯貿易公司出口的交易,依據其關聯貿易公司銷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客戶的價格為基礎來確定出口價格;
。3)對于該公司自行或通過其關聯貿易公司向中國大陸關聯客戶進行的銷售,調查機關進一步審查了關聯公司之間交易的情況,認定這部分銷售雖屬于關聯交易,但其價格可以反映正常的市場交易狀況,因此在終裁中決定依據該公司及其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大陸關聯公司的價格作為確定這部分交易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進一步進行了審查。
(1)關于正常價值
關于物理特性調整,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未接受該調整。該公司在初裁后的評論中主張,產品的顏色不同而導致產品的銷售價格不同,因此主張應進行物理特性調整。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主張進行了調查。經審查及實地核查,該公司未能證明上述不同顏色的產品之間存在成本差異,該公司的成本核算中也不區分特殊顏色的產品,因此該公司的主張不能說明顏色的不同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該調整主張。
關于售前倉儲費用,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未接受該調整項目。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未能證明其租用的倉庫只存儲了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該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費用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直接相關并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該調整。
關于出廠裝卸費用,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對該項目進行了調整。該公司在初裁評論中提出,原答卷中的報告的數據是由于作為分攤基礎的數據有誤,并重新提交了更正后的分攤數據。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對此數據進行了核查,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此數據可以接受,因此決定在終裁中接受此調整項目。
關于售后服務費用,在初裁決定中,由于該公司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該項費用與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直接相關并影響了價格的可比性,調查機關未接受公司的主張。在初裁評論中,該公司主張若不接受售后服務費用的調整項目,則出口銷售也應分攤此項費用。經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發現售后服務費用實際是內銷人員的薪水及勞保費等,該項費用與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無直接相關性,且既然是內銷人員所發生的費用,理應由所有內銷產品分攤,因此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公司的主張。
在初裁中,對于該公司報告的臺灣地區內交易的內陸運費、信用費用等其它調整項目,調查機關接受了其調整主張。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接受其所提供的數據和材料,對這些調整項目予以支持。
(2)關于出口銷售
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該公司所報告的信用費用、兩岸間運費等出口交易的調整項目。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資料和證據可信。在終裁中,調查機關維持初裁決定。
(二)價格比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了比較。調查機關在應訴公司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將各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地區)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對于美國和韓國未單獨審查公司的傾銷幅度,根據《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第十三條、十四條的規定,未單獨審查的應訴出口商、生產商的傾銷幅度按選取的出口商、生產商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確定。計算加權平均傾銷幅度時排除了零傾銷幅度、不足2%的微量傾銷幅度、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計算的傾銷幅度。
對于美國、泰國和臺灣地區未提交答卷的公司,以及韓國未應訴公司的傾銷幅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傾銷幅度
經過計算,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美國公司 1、米德維實偉克公司(MeadWestvaco Corporation):16.6% 2、美國惠好公司(Weyerhaeuser Company):12.9% 3、Smurfit-Stone Container Enterprise, Inc.:22.7% 4、Georgia-Pacific Corporation:17.9% 5、美國國際紙業公司(International Paper Company/ International Paper):17.9% 6、龍威纖維公司(Longview Fibre Company):17.9% 7、美國包裝公司(Packing Corporation of America):17.9% 8、Inland Paperboard and Packaging Inc.: 65.2% 9、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65.2%
泰國公司
1、幫助豐紙業有限公司(PANJAPOL PAPER INDUSTRY CO., LTD.):25.1% 2、泰坎紙業公司(Thai Cane Paper Public Company Limited)和泰國紙板工業有限公司(Siam Kraft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 13.2% 3、其他泰國公司 (All Others):65.2%
韓國公司
1、和承制紙株式會社(Hwaseung Paper co., Ltd):11.0% 2、新大洋制紙株式會社(Shindaeyang Paper Co., Ltd.):11.0% 3、朝日制紙株式會社(Choil Paper Mfg. Co., Ltd):11.0% 4、斗林制紙株式會社(Dreampatech Co., Ltd.):11.0% 5、亞細亞制紙株式會社(Asia Paper Mfg co., Ltd):11.0% 6、東日制紙株式會社(DONG IL PAPER MFG. CO., LTD.):11.0% 7、株式會社月山(Wolsan Co., Ltd.):11.0% 8、其他韓國公司 (All Others):65.2%
臺灣地區公司
1、永豐余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YFY PACKAGING INC.):7.0% 2、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Long Chen Paper Co., Ltd.):12.1% 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Cheng Loong Corporation):9.0% 4、其他臺灣地區公司 (All Others) :65.2%
五、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
(一)累積評估的適當性
1.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和進口量不屬于微量或可忽略不計
調查數據顯示,來自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占中國大陸總進口量的比例超過3%,被訴傾銷幅度均在2%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不屬于法律規定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計的范圍。
2.被調查產品之間以及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評估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之間以及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了調查。如前所述,第一,被調查產品之間及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在物理特性、技術指標、生產工藝、原材料構成、產品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相互可以替代;第二,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下游用戶或客戶群體完全相同,而且有些客戶完全重合,既使用被調查進口產品,也使用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它們在中國大陸市場上是相互競爭的;第三,被調查進口產品和中國大陸產業生產的銷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過直銷、代理商銷售等方式在中國大陸市場銷售。因此,它們之間在中國大陸市場上是直接競爭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認為,可以對來自上述國家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給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
(二)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及所占中國大陸市場份額
根據中國海關的統計,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分別為629028.990噸、734392.612噸和708685.794噸,2002年比上年增加16.75%,2003年進口數量雖然比2002年同期略有下降,但是仍明顯高于2001年的水平,比2001年增長了12.66%,2001年至2003年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年平均增長率為6.14%。
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被調查國家(地區)向中國大陸出口的被調查產品數量不斷增加,但由于調查期內表觀消費量增長更快,因此被調查產品占中國大陸市場份額有所減少,分別為18.91%、17.06%和14.97%。
(三)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及其對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1.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價格在調查期內呈持續下降趨勢
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被調查國家(地區)向中國大陸出口的被調查產品加權平均含稅價格分別為3671.16元/噸、3354.92元/噸和3233.84元/噸。2002年比上年下降8.61%;2003年比02年下降3.61%,比01年下降11.91%。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價格呈持續下降趨勢,年均下降6.15%。
2.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價格對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呈上升趨勢,2001年至2003年年平均增長率為6.14%。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持續下降,2001年到2003年期內,年均下降6.15%。
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在原材料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加權平均銷售價格卻不斷持續下跌。 2002年比上年下跌5.23%,2003年又比02年下跌2.45%,比01年下降7.55%。 調查期內平均每年下降3.85%,其中2002年下降幅度最明顯,2003年下降至調查期內最低點,并且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下降趨勢與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價格下降趨勢完全相同,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下降幅度大于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降價幅度,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的下降,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在生產成本不斷上漲的情況下本應發生的價格增長,對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價格產生壓制和抑制作用。
有關利害關系方提出,中國大陸進口的美國被調查產品價格高于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價格,因此美國被調查進口產品的價格對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價格下降不存在價格影響。調查機關認定,美國向中國大陸出口的主要為純?,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主要為掛面?,由于純?ǖ某杀韭愿哂趻烀媾?,其銷售價格也相應高。但兩者屬于同一類產品,兩者之間存在可替代性和競爭性,因此兩者之間的價格是相互影響的,價格高并不等于不存在價格影響。
(四)中國大陸產業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評估
隨著中國大陸紙制品包裝工業現代化進程的加快,中國大陸市場對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的需求不斷增長。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表觀消費量逐年增長。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表觀消費量分別為3326763.38噸、4304330.29噸、4734904.92噸,2002年和2003年分別比上年增長29.38%和10%。
1.中國大陸產業增長受到抑制
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是一個正處于成長期的產業。調查期內,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的市場需求不斷增長,表觀消費量呈現快速增長趨勢。為適應不斷擴大的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市場需要,中國大陸產業從無到有,必然要通過不斷的增加擴建和新建項目以滿足日益增長的中國大陸市場需求。由于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屬于資金、能源密集型產業,設備的投入和新企業的建設需要2-3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因此,2002年和2003年中國大陸產業產能增長很快,但實際上這部分產能建設并不是在調查期內新投建的項目,而是在2000年左右開始籌建的項目,到調查期內才開始生產。
山東博匯紙業有限公司于2002年中國大陸產業狀況惡化的情況下建成并投產、東莞玖龍紙業有限公司和東莞理文造紙廠有限公司新生產線調查期內相繼投產就屬于上述情況。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產量分別為880886.44噸、1255812.79噸和1764355.64噸,2002年比上年增長42.56%,2003年比2002年增長40.5%,因此,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產量雖然有較大幅度的增長,但這種增長并不能說明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發展狀況良好。相反,在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產能、產量不斷提高以滿足中國大陸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的情況下,被調查國家大幅降低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價格,導致2003年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產能和產量的增長趨勢相對于2002年普遍下滑,2003年的產能增幅比2002年下降了18個百分點,產量增幅下降了2個百分點,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增長受到抑制。2003年初,申請人之一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在進口產品量增價跌的情況下,正常生產受到明顯抑制,在原材料和成本上升的情況下,銷售價格出現下滑,利潤急劇下降,財務狀況迅速惡化,被迫關閉了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生產線。
2.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正常銷售受到影響,庫存先升后降,總體呈現上升趨勢
2001年和2002年,隨著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市場需求的不斷增長及中國大陸產業產能、產量的增長,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銷售數量也相應有所增長,2001年、2002年和2003年的銷售數量分別為887086.08噸、1199098.41噸和1796106.61噸,2002年與2001年相比,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銷售數量增長了35.17%。但是,由于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大幅增長,使得2002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數量增長幅度明顯低于同期中國大陸產業產能52.72%的增長幅度和產量42.56%的增長幅度,中國大陸產業的正常銷售受到抑制,造成產品庫存急劇上升,2002年與2001年相比庫存增長了92.78%。
2003年,被調查國家繼續大幅降低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價格。由于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是高投入,要求連續、高效生產才能保證規模效益的基礎原料產業,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生產企業在前期投入很大的情況下,為了維持公司能夠正常運行,只能在大幅降低銷售價格的基礎上進行同類產品的銷售,同時將上年積壓的部分庫存降價出售,這也使得2003年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數量比上年同期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增幅為49.79%,期末庫存也相應有所減少,比上年同期下降36.65%,但是仍然比2001年增長了22.71%。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期末庫存年均增長率為10.77%。整個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正常銷售受到嚴重影響。
3.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市場份額未獲得應有增長,且一直維持在較低水平
在被調查進口產品大量進口并價格持續降低的情況下,為了降低企業運營風險,避免積壓大量庫存,中國大陸產業被迫取消了部分擴產計劃甚至被迫停止部分生產線。如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調查期內停止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生產線的生產運營,東莞玖龍紙業有限公司原計劃投產的40萬噸掛面?ㄉa線項目被迫改產等,導致中國大陸產業產能受到限制,銷售量雖然有所增加,但一直維持在較低水平。2002年和2003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所占市場份額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1.19個百分點和10.07個百分點,僅維持在30%左右的較低水平。
4.中國大陸產業產品銷售價格持續下降
調查期內,由于被調查國家進口產品的數量持續上升,價格持續下降,導致中國大陸同類產業在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表觀消費量快速上升,生產成本持續上漲的情況下,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沒有上升反而持續下降。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的表觀消費量年均增長19.3%,2002年和2003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單位生產成本由于原材料的上漲也分別比上年增加3.34%和4.4%,在單位生產成本逐年增加、市場需求強勁增長的情況下,2002年和2003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本應有很好的增長趨勢,但由于進口同類產品的價格壓制,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價格不僅沒有得到應有的增長,反而持續下滑,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分別為2853.82元/噸、2704.47元/噸和2638.34元/噸,02年比上年下降5.23%,03年又比上年下滑2.45%。
5.中國大陸產業銷售收入受到抑制
調查期內,由于中國大陸同類產品銷售數量的增加,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收入有所增加,2002年比01年增長了28.1%,03年比02年增長了46.13%,但由于銷售價格的持續下跌,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收入的增幅均小于銷售數量的增幅,在中國大陸市場需求快速增長、表觀消費量不斷增加,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量相應增加的情況下,中國大陸同類產業的銷售收入的增長受到抑制。
6.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現金凈流量先降后增
2001年到2002年,由于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大幅增長,導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正常銷售受到嚴重影響,產品庫存急劇上升,庫存積壓難以變現,企業資金回籠變緩,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現金凈流量大大減少,比上年下降38.87%。導致生產經營和資金周轉十分困難。 2003年,被調查國家繼續大幅降低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價格。中國大陸同類產業在稅前利潤率很低的情況下,為了維持設備繼續運轉,公司前期的投資不被放棄,只能在大幅降低銷售價格的基礎上進行同類產品的銷售,并銷售上年積壓的部分庫存,維持公司的生產經營。這也使得2003年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收入比上年同期有一定程度的增加,期末庫存也相應有所減少,現金凈流量呈現恢復性提高。
7.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呈現明顯下降趨勢,單位利潤急劇下滑,稅前利潤率維持在很低的水平,且持續下降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呈現明顯下降趨勢,2002年比2001年下降了43.70%,2003年比2002年雖略有增長,但仍比2001年下降了38.28%。
由于被調查國家不斷增加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數量,持續降低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價格,導致在中國大陸市場需求強勁增長的情況下,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銷售數量和銷售價格均受到抑制,銷售收入未獲得應有的增長,進而導致稅前利潤呈現明顯下滑趨勢。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單位利潤分別比上年同期下降了58.35%和26.9%,影響單位利潤的主要因素有單位銷售價格、單位銷售成本和單位期間費用等。2001年到2002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單位銷售成本上升0.89%,對單位利潤的影響不大,單位期間費用下降了5.45%,單位利潤本應有所增加,但卻由于單位銷售價格的下降直接導致單位利潤大幅下滑了58.35%。2002年至2003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單位利潤在單位銷售成本和單位期間費用分別下降0.31%和14.18%的情況下,同樣由于單位銷售價格的持續下跌而未得到相應的增長,反而下降了26.9%。如果再考慮中國大陸產業勞動生產率增加,產業擴大生產規模,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因素在內,中國大陸產業稅前利潤理應獲得的增長均沒有得到實現,相反卻出現惡化趨勢,導致中國大陸產業的稅前利潤率一直維持在很低的水平,并持續下降,2002年比2001年下降了5.25個百分點,2003年比2002年下降了1.03個百分點。
8.中國大陸產業投資收益率持續下降,投融資能力下降
中國大陸產業的投資收益率急速下滑,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中國大陸產業投資收益率分別為4.27%、1.92%和1.75%,在投資收益率已經很低的基礎上,2002年中國大陸產業的投資收益率仍比上年下降了2.35個百分點,2003年比上年下降了0.17個百分點,國家和企業的大量投資無法收回,中國大陸產業籌措資金和投資能力減弱,長期處于低效益生產狀態。
9.中國大陸產業開工率不足,并出現下降趨勢
調查期內,在國內市場需求大幅增長的情況下,中國大陸產業不僅無法充分發揮既有產能,而且總體呈現下降趨勢。2002年中國大陸產業開工率比上年降低5.87個百分點,2003年雖略有上升,但仍比2001年下降了2.47個百分點,與中國大陸產業表觀消費量逐年上升形成明顯反差。
10.中國大陸產業投融資能力下降
調查期內,由于中國大陸產業各項財務指標的惡化,導致中國大陸產業投融資能力下降。新投產的生產線項目遠不能達到預期效益目標,投資得不到回報,資金周轉困難,庫存大幅增加,中國大陸產業逐步陷入困境,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調查期內被迫停止生產,東莞玖龍紙業有限公司原計劃投產的40萬噸掛面?ㄉa線項目被迫改產白板紙。
11.中國大陸產業就業人數未獲得應有增長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的表觀消費量不斷快速增長,促進了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生產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增長,2002年山東博匯紙業有限公司建成投產和其他幾家中國大陸同類產業生產企業新投資的幾條生產線也建成投產,中國大陸產業就業人數在2002年相應比上年同期增長了39.27%,2003年,由于中國大陸同類產業步入困境,企業從運營風險和收益的考慮,停產或改產了部分生產線,中國大陸產業就業人數的增幅呈現快速回落,2003年增幅比2002年回落了29.98個百分點,中國大陸產業就業人數未獲得應有增長。
12.中國大陸產業勞動生產率逐步提高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通過不斷的技術改造和加強經濟管理水平,勞動生產率逐漸得到提高。2002年和2003年中國大陸產業勞動生產率分別比上年提高6.14噸/人和75.89噸/人。
13.中國大陸產業工資總額增幅回落,人均工資處于較低水平
2002年和2003年,中國大陸產業的工資總額分別比上年增長41.31%和24.16%。2003年,工資總額增幅呈現快速回落趨勢,比2002年回落17.15個百分點。在中國大陸產業需求量大幅增長的情況下,2002年和2003年中國大陸產業的人均工資僅比上年分別增長了1.47%和13.6%,始終處于較低水平。
(五)被調查產品出口國的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及對中國大陸產業可能產生的進一步影響
本案被調查國家和地區是世界上未漂白牛皮箱紙板主要生產和出口國,擁有很大的生產和出口能力。調查機關根據收回的12份外國(地區)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生產企業的調查問卷數據了解到:
1.被調查國家(地區)生產能力逐年遞增,出口能力呈增長態勢
12家外國(地區)生產者2001年、2002年和2003年的總生產能力為5489372.75噸、6658768.38噸和6774170.63噸,同期總出口量為911220.24噸、828267.08噸和926162.36噸。2001年至2003年生產能力年均增長率為11.09%,出口量年均增長0.8%。
2.被調查國家(地區)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很大,且逐年增加
上述12家外國(地區)生產者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合計數量分別為282473.74噸、278555.89噸和315113.15噸,占其同期出口量的比重分別為31%、33.63%和34%。2002年和2003年向中國大陸的出口比重分別比上年提高2.63和0.37個百分點。 上述證據表明,被調查國家(地區)具有巨大的被調查產品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存在進一步造成中國大陸產業損害的可能性。
六、因果關系
(一)被調查國家(地區)向中國低價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是造成中國大陸產業受到實質損害的原因
1.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被調查國家(地區)存在巨大的生產和出口被調查產品的能力,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絕對數量總體呈現上升趨勢,且占中國大陸總進口量的主要部分,被調查國家進口產品占中國大陸總進口量的比例逐年上升。在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上,有關利害關系方提出: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年均增長僅6.14%,并不構成大量增加,因此對中國大陸產業沒有造成損害。調查機關調查后進一步認定,被調查進口產品的進口數量在調查期內2002年比2001年增加16.75%,2003年比2001年增加12.66%,增長幅度明顯,且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與中國大陸產業的稅前利潤始終保持同步反向變化,進口數量小時,中國大陸產業稅前利潤大,進口數量增加時,中國大陸產業稅前利潤減少,對中國大陸同類產業已造成負面影響。對有關利害關系方提出的進口數量沒有大量增加就對大陸產業沒有造成損害的觀點調查機關不予支持。
2.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被調查國家(地區)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加權含稅平均價格持續下降,且下降幅度大于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的下降幅度,抑制和壓低了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而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是國家鼓勵和積極扶持的重點新興產業,處于成長發展期。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的下降與中國大陸同類產業的表觀消費量上升、市場需求增加的趨勢形成明顯反差。
3.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被調查國家(地區)向中國大陸大量低價出口被調查產品,直接導致中國大陸產業正常銷售受到抑制,產品銷售價格持續下滑,產能、產量、市場份額未獲得應有增長,稅前利潤率、現金凈流量、開工率、庫存、投資收益率、投融資能力等一系列指標呈現惡化趨勢,表明中國大陸產業受到實質性損害。
初裁后,有關利害關系方在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上提出,中國大陸產業在調查期內產能、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和員工人數都呈現良好發展趨勢,與中國大陸產業受到實質損害的調查結論相矛盾。
調查機關對此進行了進一步調查,調查證據顯示,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產能擴大,產量的增長,主要是由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的正處于產業發展期的產業特點決定的。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市場表觀消費量大幅增加,調查期內新建、擴建項目較多,必然會造成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的產能、產量、銷售量和員工人數等指標絕對數值的增加。根據WTO以及我國法律的規定,在分析產業損害經濟指標時,應當對指標進行全面評估,任何一項或幾項因素和經濟指標均不是決定性的。因此,雖然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同類產業產能、產量等有所增加,但這一情況的存在并不表明被調查產品的低價進口沒有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事實上,由于被調查進口產品調查期內進口量呈上升態勢,而進口價格持續下滑,已經導致中國大陸產業正常銷售受到抑制,產能、產量、市場份額未獲得應有增長,產品銷售價格持續下滑,稅前利潤率持續下滑、投資收益率持續下降、投融資能力持續下降、現金凈流量、開工率、庫存、等一系列指標均呈現惡化趨勢,與此同時,中國大陸產業表觀消費量在增加、市場需求旺盛、原材料成本在上升、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這些因素均應不斷促進中國大陸同類產業向良好方向發展,但中國大陸同類產業卻呈現相反的發展趨勢。因此,調查機關認定,被調查進口產品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綜上所述,被調查國家向中國低價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品是造成中國大陸產業受到實質性損害的原因。
(二)其他因素分析
對其他因素的調查表明,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受到實質性損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情況
數據表明,調查期內,未漂白牛皮箱紙板進口的主要來源國別和地區除了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外,還包括有俄羅斯、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印度尼西亞。其中,俄羅斯是向中國大陸出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數量較多的國家,但其向中國大陸出口的數量在調查期內直線下降,所占中國大陸總進口量的比例也不斷下降,且未有證據表明俄羅斯產品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大陸出口存在傾銷行為。其他國家向中國大陸出口產品的累計數量則遠遠不及被調查國家向中國大陸的出口量,因此未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影響。
2.市場需求的變化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大陸對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的需求旺盛,未漂白牛皮箱紙板表觀消費量呈逐年上升趨勢,調查期內年平均增長率達19%以上。市場需求前景十分廣闊,非常有利于中國大陸產業的發展。
3.消費模式和替代產品的影響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的消費模式沒有變化,且沒有出現可以完全替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的其他產品而導致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市場萎縮的情況。
4.貿易政策影響
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是國家鼓勵發展的重點產業和積極扶持的產業之一,國家的有關政策有利于該產業的發展。
5.中國大陸新企業投產及企業間競爭等因素的影響
隨著中國大陸市場需求的快速增長,中國大陸企業擴大生產、提高產能以及部分新企業投產,增加了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市場供給數量,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中國大陸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但是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市場供給的增長基本上是與市場需求的增長同步。現有數據表明,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總供給所占中國大陸市場總需求的比例基本保持穩定,平均在73%左右,且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總供給始終小于中國大陸市場的總需求,并沒有出現市場的飽和及過剩,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發展空間比較大,不會造成過度競爭和競爭壓價的局面,因此,中國大陸產業受到損害不是由于中國大陸新企業的投產和內部競爭所致。
在產業損害聽證會上,有關利害關系方提出,中國大陸鼓勵和支持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發展的政策造成了調查期內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過度膨脹,新企業投產多,產能不斷擴張,企業間過度競爭是造成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下滑的直接原因。初裁后,調查機關對江蘇玖龍紙業公司(以下簡稱江蘇玖龍)和江蘇理文造紙廠(以下簡稱江蘇理文)兩家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生產企業進行了實地核查并認定,2004年3月31日,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反傾銷案立案后,江蘇玖龍和江蘇理文分別有50萬噸和20萬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生產線投產,中國大陸市場產能進一步擴大,但是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卻并未因此繼續下滑,相反,立案以后,在進口產品的數量呈下降趨勢且進口價格回升的情況下,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不斷回升,并沒有因為中國大陸市場產能的進一步擴大而出現價格下滑的情況,且經濟效益好轉,利潤不斷增加。因此,調查機關認定,調查期內,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是一個正處于發展期的產業,產能的正常擴張和增長并未對中國大陸同類產業造成負面影響。
同時,中國大陸產業經過多年來不斷的技術改造,通過強化企業質量管理,產品質量不斷提高,中國大陸同類產品與被調查產品在技術性能和質量等方面基本相同。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產品進行正常競爭也不會導致中國大陸產業遭受損害。
6.技術發展情況
中國大陸產業系引進國際先進生產技術和裝備,產品質量穩定,技術水平和生產工藝均達到世界先進水平。
7.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出口的影響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出口數量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別為4473.788噸、5479.112噸和10183.556噸,占同期總銷售數量的比重分別為0.50%、0.46%和0.57%。顯然,調查期內中國大陸同類產業的出口不可能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影響。
8.企業管理因素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的勞動生產率提高,中國大陸產業經營管理狀況良好,各項企業管理制度健全,不存在經營管理不善導致中國大陸產業遭受損害的情況。
七、最終裁定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進口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存在傾銷,并對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