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新疆證監局來公司現場檢查發現有關問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2005年7月13日至15日,新疆證監局對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公司為控股股東石河子造紙廠向石河子市發達農村信用社流動資金貸款3000萬元人民幣提供擔保,擔保期限為2005年6月28日至2005年10月9日止。
公司未對上述事項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及信息披露,違反了《公司法》、《證券法》及證監發[2003]56號文關于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有關規定。
針對此問題,公司已責成有關領導與業務部門立即改正,已于7月20日解除了公司對上述事項的擔保,并引以為戒,不再違反有關規定。
截至目前公司無其他對外擔保事項,上述事項未經公司董事會會議審議,公司董事會向全體投資者致歉。
特此公告。
新疆天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