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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新聞紙232噸 北京一報社“紙官”被捕
 
http://www.hnckzkzs.com  2005-07-08 法制晚報

  為掩蓋自己失職造成的虧空,一報社發行處的副處長王某以報社名義向3家公司“借用”新聞紙,導致報社110萬元損失。近日,王某被東城人民檢察院以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批準逮捕。

  承辦此案的牟海容檢察官說,此案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實施后,東城首次啟用“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罪名。

  王某是北京一報社發行處的副處長,1991年到2003年12年間負責報社印刷用紙的采購和管理工作。

  由于王某工作長期嚴重不負責任,致使該報社印刷用新聞紙大量虧空。為掩蓋此事實,從2002年9月到2003年3月,王某濫用職權,以報社名義向北京、福建等地的三家紙業公司“借用”新聞紙232噸。等王某卸任后,報社發現新聞紙一項虧空110余萬元。

  據介紹,此案由東城反貪局偵查,但已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王某的行為構成貪污、受賄等罪名。但根據刑法修正案對第168條的修改: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罪名設定上,原來條款中的“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被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兩項罪名。牟檢察官分析說,王某的行為若構成失職罪,可能被判處3—7年有期徒刑。(張麗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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