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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版單位融資問題研究

2005-02-15 中國圖書出版報
 

  一、我國出版單位融資現狀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出版社、雜志社的領導轉變觀念,大膽運用融資手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與書店參股開辦特約經銷店;吸引外商以知識產權和無形資產作為股份參與出版社或雜志社的經營;與新華書店或其他出版單位一起建立股份制的出版集團或發行集團,按企業進行登記,實施現代企業制度;建立股份制的分支機構,在一些重點選題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吸收職工股份或行業外資金,以便解決短期融資困難;在出版某些大型叢書、套書或造價昂貴的珍品書時,也采用預收款或引進行業外資金的方式融資等。這些融資手段中,有的不完全符合現行政策,有的則是現行政策所允許的。

  (一)出版單位融資來源

  1.在新聞出版行業內融資

  在新聞出版行業內的融資,常見于大型叢書、套書的項目合作。如2000年,35家科技出版社聯合出版《青年科學普及文庫》、各地美術出版社聯合出版《中國歷代服飾》畫冊等。中國青年出版社向21世紀出版社融資,雙方達成協議,共同組建東方幼獅文化傳播公司,也屬于此種類型。

  2.融資行業外國有企業資金

  有些出版單位較為成功地融通行業外資金,使自身實力得到較快發展。如《新周刊》雜志在創辦初期與三九制藥有限公司的合作中,吸收該企業的資金作為期刊啟動費。融通的資金使該刊成功打造了品牌,卓有成效地開展了宣傳征訂工作,為該刊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3.向民營企業融資

  有些出版單位,對一些出版項目的市場前景把握不大,為降低經營風險,向民營文化工作室或文化公司融資,也出版了不少有價值的好書。如梁晶工作室自費引進國外經濟類名著的版權,經翻譯加工后,提供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海南出版社在出版《傳世藏書》時,也向誠成文化集團融資1000多萬元,使這部123卷的巨著得以順利問世。上海三聯書店在出版《學習的革命》一書時,由北京科利華教育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融資近2億元,用于該書版權的引進、印制、發行、宣傳,使該書成為近年來營銷力度最大的圖書。

  4.向外國企業融資

  有些雜志社也與外資進行了合資經營的嘗試,如《CHIP新電腦》做為賽迪傳媒公司經營的16家報刊之一,接受了美國IDG傳媒集團的資助已達2200多萬元。有些雜志社以版權合作的方式融通外資,如《時尚》、《瑞麗》、《世界時裝之苑》等。上海《新財經》雜志出讓20%的股權,融集到上海強生傳媒創業投資公司的300萬元,用來拓展經營業務,打造期刊的品牌。理財周刊雜志社出讓20%的股權,融集強生投資公司190萬元,加快了期刊發展的腳步。

  5.向本社職工融資

  有的出版社在出版某些風險和贏利預期都較大的圖書時,采取了吸收本社職工資金的做法,既分散了風險,又增加了職工的收入。但這種做法在稅收方面存在漏洞,因此處于暗箱操作狀態。中國輕工業出版社的做法與上述做法不同,該社是將下屬部門建為股份制的子公司,吸收職工資金入股,但職工股份不超過子公司股份的20%。

  6.變相上市融資

  到目前為止,由于我國的出版單位絕大多數均屬事業單位,甚至連出版集團都是事業單位,所以,沒有單獨上市融資的可能。但是,一些出版單位采取了變通的手法上市融資,較為成功的如:大恒電子出版社隨同大恒集團上市,江西教育出版社等三家單位通過收購上市公司晨鳴紙業集團的股份等,都屬于變相的上市融資。2002年5月,湖南出版集團出資6000萬元收購了上市公司武漢誠成文化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碼:600681)11.3%的股份,成為該公司的相對控股方,實現連帶上市,增強了湖南出版集團的資本運作能力。

  (二)出版單位的融資手段及融資后的投向

  1.用于書刊出版

  出版單位融資后主要是用于大型套書、叢書、畫冊的出版。這類書的啟動費用、制作成本都較大,出版單位很難獨自承擔,需要通過融資來解決。當然,一些出版單位對于一些部頭不大,但獲利前景無把握的書,往往也采用向單位或個人融資的方式來出版。這種方式稱為自費出版,但是,這種方式極容易變為賣書號,因此要嚴加把握。

  2.用于出版單位的基本建設

  出版單位融資的另外一個主要用途就是建辦公樓、宿舍樓,也有用于計算機管理系統的建設和更新升級的。這類基本建設項目,受到各出版單位的重視,這些投資有利于出版單位的長遠發展。

  3.用于實現多元化經營

  一些比較富裕的出版單位,往往將利潤投向物業、旅游業(如建酒店、度假村)等多種經營。資金不足時,也融通其他社會資金。

  要注意的是,國外大型出版企業融資后,主要用于兼并、重組其他弱勢出版企業,實現低成本擴張,用經濟手段調整出版產業結構。但是,我國的出版單位很少有融資后用于兼并、重組其他出版單位的。我國目前用行政的手段整合出版業,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影響了整合后的經營效果,值得思考。

  (三)我國出版單位融資的獨特社會背景

  由于我國對出版單位的管理尚處于條塊分割的體制之下,出版單位的性質屬于事業單位、企業管理,盡管組建了一些出版集團,出現了一些年輕營額達數億元人民幣的出版社和雜志社,但至今還沒有通過發行債券來融資者。湖南出版集團和大恒電子出版社雖然成功地實現了連帶上市,江西出版集團也通過投資晨鳴紙業取得了上市公司的股份,遼寧出版集團也在積極爭取上市,但是,出版單位通過上市來融通資金還是極其個別的現象,因此,我國出版業的大規模資金運作至今尚未出現,世界級的大型出版集團在我國也尚未出現。

  網絡出版的情況較為特殊,它突破了傳統媒體的傳播式和時空限制,極具國際化與個性化。在我國,除了那些官方開辦的網站以外,大規模在網上發布信息的民營網站多數都是靠融通風險投資發展起來的,不少網站已經采取了在國外上市出售股票的方式進行大規模的直接融資。如搜狐網站(SOHU)、新浪網站(SINA)等,它們的企業性質是十分明確的,因而在融資政策方面它們可以享受與一般企業一樣的待遇。

  由于我國的書、刊以及音像、電子出版物出現單位絕大多數都是國有獨資機構,這就使出版單位處于國家壟斷經營的狀況之中。這種壟斷經營的局面,使得出版單位可以獲得較高利潤。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統計結果顯示,出版單位的利潤率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直位列全國各行業利潤率排行榜的前四五位。這種高利潤率對資本形成強烈的吸引力,行業外資金,乃至外資一直想方設法擠入出版業,有些已經成功地利用變通的手段,分切了出版業的“蛋糕”。但是,我國的出版單位在融資方面卻一直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面對著如潮涌來的資金,出版單位如何更新觀念,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去吸納這些資金,壯大出版單位的實力,是值得每一個出版工作者深思的問題。

  二、拓展出版業融資的有效途徑

  有不少出版單位在融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如2000年,35家科技出版社聯合出版《青年科學普及文庫》,這是在一定出版社無力獨資出版大部頭著作時,采取的多社集資出版的方式;線裝書局出版《毛澤東評點二十四史》向誠成文化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融資等,類似的大型出版項目融資屢見不鮮;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引進英國培格曼出版公司的資金,建立了萬國學術出版社;文匯出版社為了利用上市公司復星實業集團的資金,與其合資了“文匯圖書服務公司”;中國青年出版社與21世紀出版社合資“東方幼獅文化傳播公司”;數十家雜志社通過版權貿易的方式向外國出版企業融資就不一一列舉了。特別值得提出的是中國輕工業出版社,他們在股份制改造和投融資多元化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該社打破原有的組織模式,按照集團公司的方式,重建內部組織結構。他們把出版社的經營性資產剝離出來,組建集團公司,將原出版社的人事、財務、信息等部門改組為集團的職能部門;由集團公司投資,將原出版、印刷部門組建為全資子公司;編輯部門由集團公司和編輯人員共同出資,組建由集團公司控股的控股公司(集團公司占80%股份)。這些全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均在工商局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為獨立的法人單位。這就使出版社管理機構與下屬部門之間建立了明晰的財產權關系,各部門之間建立了商務契約關系。如印務公司與編輯公司通過簽訂合同形成業務關系,按照市場行情競爭計價;發行公司與編輯公司簽訂合同,按照銷量大小獲得不同的發行折扣。輕工社通過集團化改造,落實了現代企業制度,實現了資金來源的多元化,為靈活運用融資手段鋪平了道路,他們的經驗值得其他出版單位參考。

  為了加快我國出版業的發展步伐,出版管理部門應該制定有利于出版單位融資的政策,如協助事業單位明晰產權,盡快落實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在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大前提下,實現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對實施企業管理的單位下放經營權,在保證出版的社會效益,保證國有資本控股,并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合法合理地融通資金等;使那些有條件實行企業管理的出版單位可以更靈活地運用各種融資手段,如實行股份制、發行出版單位融資券或債券、允許職工持股、配售經營者期權股、允許出版企業企業上市發行股票等。

  按照中央精神,出版單位只能在原單位控股的前提下,在新聞出版行業內融資。這一規定的好處在于,指出了融資對于出版單位發展的重要性,同意出版單位在新聞出版行業內融資。新聞出版總署也制訂了《關于規范新聞出版業融資的實施意見》,對出版單位的項目融資范圍有所拓展,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準,試點集團其編輯出版業務可以項目合作的方式,吸納大型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資金。投資方不得介入編輯業務,所吸納的資金嚴格限制在經批準的出版項目內使用”。這樣就在試點集團融資方面給予了優惠,使試點集團可以在具體的出版項目上,更靈活地吸納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資金。

  但筆者認為,上述文件對出版單位融資控制還有些拘謹。只要在出版單位控股和掌握編輯權、經營權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將出版單位融資的力度加大。如可以先批準出版單位向行業外的國有企業融資,待取得一定經驗后,再批準出版單位適度向國內業績良好的民營企業融資,這樣做不會影響出版導向和民族出版業的發展,也不會影響民族文化的積累和傳播。上述許多出版實踐已經證明,合理吸納民營資本是完全可以實施的。至于對外資的利用,其實只要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堅持國有資本占據控股地位、堅持把握編輯權和經營權,是不會對意識形態的傳播造成重大影響的,因此,可以在加強監管力度的前提下適度融通外資。特別是將來我國出版單位在考慮建立跨國出版公司、走向世界的時候,必然要利用外資,甚至可以通過兼并、重組外國出版企業的方式來實現。因此,一味約束我國出版單位對外資的利用,將會給我國出版業的發展造成被動。

  三、出版單位在融資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把握時機,適度拓寬融資范圍

  我國的出版業,特別是出版環節,一直處于國有資本壟斷經營之下,因而有較高的利潤率,對國內外投資者有較大的吸引力。作為出版行業的管理者和經營者,不應懼怕奔涌而來的資金,而應充分把握這一有利機遇,準許出版單位靈活運用各種融資手段,合理利用行業外資金和外資。

  我們認為,應當在17號文件和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融資的規定的范圍內,鼓勵出版單位合法融通各種社會資金,擴大我國出版業的經營規模,迅速壯大我國出版業的實力。仍處于事業單位企業管理機制下的出版單位,也應把企業化經營管理落到實處。出版單位應在確保編輯業務部門不受干擾的前提下,將下屬編務部門、營銷部門變為按企業登記的股份制子公司,允許職工持股,對經營者實行期權制,更充分地調動經營者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通過子公司募集社會股份、出售企業債券,進而吸引國外資金、技術。應加大編輯部門以版權貿易的方式與外國出版企業合作的力度,實現出版單位的快速發展。有條件的出版單位、集團,還可以通過收購上市企業和參股的方式,“借殼上市”、“連帶上市”,到股市上去直接融資,使出版單位真正運用市場手段,增強自身經濟實力,打造自己的品牌,并接受市場的考驗。像湖南出版集團出版6000萬元收購上市企業誠成文化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為該企業的控股方,就不失為出版單位“借殼上市”的有益嘗試。另外,我國的出版單位甚至可以考慮通過融資來購并國外的出版企業,使我國的出版企業更便利地走向世界,參與國際出版競爭。

  對于資金充足的出版單位,可以以股份制的方式,與業務相關的上、下游企業組建具有現代企業制度的股份有限公司。這樣,既可以吸收造紙廠、印刷廠等上游原材料供應商、出版物資打造商以及位于下游的書店的資金,又可以通過資金結成的紐帶,以優惠價格得到優質原材料的穩定供應和質量穩定的產品,并提高出版物銷售商的積極性,擴大本版出版物的銷售網絡。在條件成熟時還可以將這樣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融通更多的資金來拓展業務。資金充足的出版單位,還可以對與出現業相關的企業加以橫向的兼并、重組,向多媒體經營和多元化經營發展,迅速提高競爭實力。

  (二)注意采取多種融資手段,靈活融通資金

  出版單位可資利用的融資手段可以分為兩大類,即所有者權益性資金(資金來源在性質上屬于企業所有者的資金)和負債性資金(此類資金來源于企業的借貸行為,需要企業按期還本付息)。

  1.在所有者權益性資金的融資方面,出版單位既可以吸收直接投資(如國家、企業、個人投入的現金、實物或無形資產),也可以通過下屬股份公司發行股票融資。特別雖當所屬公司尚不具備上市資格時,同樣可以發行一定比例的企業股票融資。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出版單位融資的靈活性。

  2.在負債性資金方面,利用銀行的短期貸款或長期貸款是出版單位最常用的方法,此外,還可以利用商業信用融資(如利用應付賬款融資、利用應付票據融資、利用預收貸款融資等)、發行短期融資券融資(又叫商業本票、無擔保短期期票,期限為2個月到1年,我國每次發行限額在100萬—3000萬元之間,利息低于定期存款,要求有較高信用。詳細規定見《公司法》、《債券法》)、發行債券融資(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融資租賃(又叫財務租賃、集融資與融物為一身,主要用于大型設備的使用和購置)等手段。

  (三)股份制單位必須確保國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為了保證實行股份制的出版單位的下屬企業能夠正常運營,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規定企業股份在一定條件下(在企業內部)可以出售或轉讓,除企業歇業或倒閉以外,不能退還本金。為了保證我國出版業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可以制定有利于我國民族文化發展的法規,規定處于出版環節的出版單位,可以合理吸納業外資本參股,但必須確保國有法人股的絕對控股地位,即原出版單位的國有法人股不得低于51%。在利用行業外國有資本的時候,可以建立所有權不能自由轉讓的合股制出版企業,以便確保出版企業的經營權不受外資控制。要制定相應的出版法規,加大法規的調控力度,完善法律的監督力度。這樣就可以牢牢掌握出版物的出版權,并使那些在融資方面實施暗箱操作的出版單位浮出水面,便于加強管理。

  在國有出版單位的下屬企業實施股份制改造的過程中,要認真進行清產核資,明晰產權,應注意不得將國有資產量化給個人,不得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有的企業提出,是否應在實施股份制時按一定的比例將國有資產量化給個人。這不僅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還會造成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拉大和分配不公,甚至會引起社會不穩定。

  (四)切忌賣書號、刊號、版號,不得違法融資

  制訂了鼓勵出版單位融資的政策,就為出版單位正常融資開辟了渠道,與此同時,有關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出版單位融資的管理,規范出版單位的融資行為。只允許出版行業外資金依法合理向出版企業參股,不許出版單位違法融資。特別要注意那些試圖通過投資控制我國出版企業的民營資本和外國資本,不能讓他們通過購買社號、書號、刊號、版號的方式掌握出版大權。必須嚴格禁止各種資本通過投資來控制或干預編輯業務,必須嚴格禁止出版單位以各種方式出賣社號、書號、刊號、版號,一經發現,即應依法給予嚴厲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不要盲目追求上市,注意調整融資結構

  對于希望通過上市發行股票融資的出版企業集團,要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查,政府不但要對其提出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企業的各項要求,還必須結合出版業的特殊情況,制訂相關政策,如規定上市的出版企業集團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的股票不得出售,以便防止被非國有企業控股;還要防止出版企業集團不顧自身條件,趕風頭上市。其實,即便是大型出版企業集團也不需要都上市,從發達國家的情況看,真正上市的出版企業是極少數的,所占比例甚小。根據美國《出版商周刊》的統計,在美國上萬家出版社中,上市的獨立出版企業只有22家,加上已經納入多媒體跨加集團中連帶上市的出版企業(如沃爾特斯·克魯維爾集團中的阿斯本出版社,湯遜集團的斯維特·麥克斯維爾出版社等),其比例也不足0.5%。如世界第三大傳媒巨子德國的貝塔斯曼集團就一直沒有上市,目前由萊因哈德·默恩代表的家族擁有該23.1的股份。最近,貝塔斯曼開始從Zeit基金會購回10.74%的股份。到2006年,貝塔斯曼基金會將擁有公司76.9%的股份。這種家族集中控股的做法,有利于保證經營的獨立自主,也有利于集團長期穩定的發展。因而,我國的各出版集團應根據發展的不同情況,決定上市與否。

  要注意的是,企業上市雖然可以更加便利地直接吸納社會資金,但也增加了企業經營的風險性,很容易因被炒作而陷入經營危機。因此,出版企業集團在上市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要在人力、物力方面做好充分準備。上市后,要注意保持國有資本的控股地位。同時,還應合理利用各種融資手段,調控出版企業集團自身的資本結構。調控資本結構可以通過三種模式:

  1.存量調整。即在不改變出版企業集團現有資產規模的基礎上,根據企業集團確定的最佳資本結構的要求,對現有資產結構進行必要的調整。在債務資本所占比重過大時,把部分債務資本轉化為主權資本,如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等。如果主權資本所占比重過大,可以通過減少主權資本并增加相應的負債額,在合理避稅的同時,調整企業集團的資本結構。

  2.增量調整。即采用增加融資量,從而增加總資產的方式,來調整資本。在債務資本所占比重過大時,通過追加主權資本來改善資本結構。在債務資本所占比重過小時,通過追加負債醬來提高負債比重。

  3.減量調整。即以減少資產總額的方式,來調整資本結構。如主權資本所占比重過大,通過減少主權資本額來降低其比重,以便降低稅負。例如,股份公司回購部分普通股。在債務資本所占比重過大時,可以利用閣后留存收益歸還債務,相應減少債務比重。

  (六)在融資過程中,注意保證出版導向并保護民族出版業

  出版物是精神產品的物質載體,對意識形態有強烈的影響力,因此,出版業在融資的時候,一定要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出版導向,要保障對編輯權和出版物內容的能力,要使我國的出版物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在發生跨國融資時,有些國家為了保護本國出版業進而達到保護本國文化的目的,往往會限制外國資本對本國出版企業的收購。如2000年12月,加拿大政府拒絕了美國巴諾公司收購加拿大最大的擁有77家分店的圖書連鎖經營公司Chapters的要求。加拿大遺產部長謝拉·考伯斯認為:“出售這樣的大企業意味著將破壞加拿大業已建立的發行系統。這樣做之前,應當冷靜思考出售的理由。我們已經建立了相當成功的圖書出版業,為什么還要去冒新的風了全!盋hapters公司首席執行官拉里·史蒂文森也斷然拒絕了美國Indigo公司控股的Trilogy零售企業公司提出的2870萬英鎊的收購報價。史蒂文森說:“每股5.87英鎊和控股50.1%的條件是不夠的。根據加拿大法律,只有加拿大的公司才有資格提出收購報價!边@種保護政策對于保護民族文化還是極為有利的。

  發達國家的這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雖然上述例證只涉及出版物銷售企業,但還是應該引起出版管理部門的重視,要在相關法規方面未雨綢繆,以免發生類似情況時處于被動局面。特別是出版單位及出版集團下屬的企業,要盡量防止被外資購并的情況發生。

  主要參考資料

  英國《書商》1999.5—2001.8;

  美國《出版商周刊》1998.11—2001.6;

  德國《書業報告》2000年;

  法國《圖書周刊》1999.11—000.12;

  李建良《員工持股、股票期權與經理層融資收購》,中華工商聯出版社,2002年11月;

  朱志剛《資產流動與產權重組》,經濟科學出版社,1995年11月;

  顧凱《企業資本運營》,海天出版社,2000年11月;

  歐陽衛民《產業投資基金》,經濟科學出版社,1997年2月。

  (課題組長朱詮,成員陳磊,朱詮執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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