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綠色包裝的立法管理,以德國最具有代表性,大體可以分為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初步立法管理。1972年6月頒布的《垃圾清除法》,沒有對廢棄物的產生進行制約,以至于在隨后的幾年里,垃圾的增長一直居高不下,仍給環境造成污染。第二階段是全程立法管理。即從源頭減少與末端處置相結合的立法管理。自80年代開始,人們認識到環境的惡化與人類社會和經濟活動密切相關,對環境污染的認識由末端的單純治理轉向到要控制源頭。1986年對原《垃圾法》進行修改,出臺了《關于避免廢棄物和廢棄物處置法》,相對于過去的注重廢棄物清除,更優先考慮避免或減少廢棄物產生量,強調回收利用,僅以目前技術無法利用的廢棄物進行焚燒或填埋處理。第三階段是環境要素立法管理。即資源循環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立法管理。
1994年9月,德國頒布的《循環經濟法》充分體現了上述指導思想。它與傳統GDP和綠色包裝的不同點有六:(1)強調資源綜合利用、物質閉合循環的管理原則。首先必須以避免產生廢棄物為主,特別是減少其數量和毒性;其次必須回收利用,或作為可用能源;最后剩下的包裝廢棄物以環境相容的方式填埋。(2)規定了資源閉合循環的義務。對所使用的包裝物,其廢棄時有正確的回收利用或合適處置的保證,才可進入市場。(3)規定了廠商的環境保護責任,包裝產品生產者有避免廢棄物以及回收、再利用和處置包裝廢棄物的義務,提出了對包裝物整個生命周期負責的責任和義務;當產品有毒成分過高,難以處理,不能保證與環境相容,就不許進入市場流通。(4)規定了包裝產品的環境成本,需要收取押金者,應標明要求;對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還規定了應承擔回收的義務和有關費用。(5)規定了為保護環境避免包裝廢棄物的義務,即產品設計時就要考慮物質閉合循環、低耗、廢棄物少等等,鼓勵消費者使用清潔生產的產品;對廢棄物有安全處置措施。(6)規定了環境相容的包裝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和管理監督的要求。其他國家的包裝法規大體上都效仿德國的《循環經濟法》,采取經濟抑制、生產者責任、經濟鼓勵、法制化管理、產品生命周期全過程管理等政策措施。
縱觀世界綠色包裝法規和各方面有關發展形勢可以看出,綠色包裝與環境保護正在經歷如下8個變化:(1)環境保護和綠色經濟意識正由局部走向全球;(2)在層次上下由各國的內政走向國際化;(3)策略上正由“法制”走向“經濟”,即策略將成為透過經濟與市場機能達成環境成本的內部化;(4)各國法規與政策日益健全和嚴格,推出了一系列避免、回收、利用和處理的有效措施;(5)新形式的環境要素稟賦(包裝環保稅賦)推出;(6)清潔生產和ISO14000環境認證,促進企業持續發展;(7)綠色經濟意識、綠色消費運動與政府的綠色經濟政策,鼓勵綠色包裝產品的生產與消費;(8)產品生命周期評估技術的應用范圍正在不斷擴大。
我國雖然頒布了《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規,但尚無專門的包裝管理法規。2001年以來先后發布了一些解決包裝白色污染的通知或臨時管理辦法。但是,由于體制不順,相關法規不很完善,長期困擾我國的包裝廢棄物造成污染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根治。去年5月15日,我國有關部門又下發了《關于提高環保餐具產品質量加大查處力度的報告》。要想徹底解決這一問題,不能只靠某一部門的行政命令,只有走法治的道路。
我國GDP世界排名第7位,但人均GDP卻排在世界第110位。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鎮建設的蓬勃發展,我國城市人口將在不長的時間內從目前的3億增加到5億以上,包裝廢物總量將會以大于10%的速率增長,如不采取措施,垃圾給環境造成的沉重負擔將難以承受,對我國綠色經濟和綠色GDP的負面影響不可忽視,也將影響綠色包裝與環境保護。
我國雖然疆域遼闊,但可用資源特別是稀有資源遠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人均資源的占有量在世界上被排在110位。環境成本化和包裝管理的立法問題,應該立即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包裝廢棄物的資源化問題亟待通過立法措施加以規范,以促進經濟與環境共同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