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6月30日電 商務部今天發布2004年第30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自2004年6月3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新聞紙時,將依據有關征稅范圍和稅率,繼續向我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據了解,新聞紙反傾銷案是我國首例反傾銷調查案件。1995年起,進口新聞紙以比國產新聞紙每噸低1000元至1500元人民幣的價格大量涌入我國市場,造成國內新聞紙嚴重積壓,使我國新聞紙企業面臨停產的境地。1997年10月,國內9家新聞紙廠商正式對來自美國、加拿大、韓國的進口新聞紙提起反傾銷調查申請。經過一年半的調查,我國宣布,對原產于上述三國的新聞紙征收反傾銷稅,稅率分別為9%78%不等。2003年,應國內新聞紙產業的再次申請,商務部又發布公告,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開始期終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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