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30號 新聞紙反傾銷期終復審案裁決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于2003年7月1日發布2003年第2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立案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對終止征收新聞紙反傾銷稅后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做出裁定,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加拿大、美國被調查產品對中國的傾銷很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韓國被調查產品對中國的傾銷很有可能再度發生;如果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加拿大、韓國、美國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據商務部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保留原新聞紙反傾銷稅,即自2004年6月 30 日起,對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新聞紙仍然按照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9年第4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裁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的期終復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