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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賠償問題調查

2004-04-07 四川日報
 

  記者昨日獲悉,對違法排污,造成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的川化集團,省環保局日前作出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川化集團罰款已于5日上繳至有關部門。



簡陽市民只得喝從水庫運來的水

  根據省環保局行政處罰書顯示,2月11日,川化集團技改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部門檢驗,擅自投入試生產。2月11日至3月2日,其第二化肥廠污水處理裝置因故障沒有運行,大量高濃度氨氮廢水直接外排。經環保部門監測,廢水導致了沱江中下游地表水水體氨氮指標嚴重超標。川化集團對此次污染事故未及時報告環保部門,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沱江中下游百萬人飲水中斷、出現大量死魚、水生態功能遭受嚴重破壞,給社會生產、生活造成巨大影響。川化集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另悉,對川化集團有關人員的處理,也進入了相關法律程序。

  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是一次嚴重的公共安全事件,受到影響的人數多達百萬,工商企業上千家。對事故造成的巨額損失如何賠償,一時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損失賬驚人!  直接經濟損失已經超過1億元

  四川省副省長劉曉峰在接受采訪時說,事故最終造成的損失還在調查中,但目前可以肯定,直接經濟損失已經超過1億元。

  根據記者從各方面得到的信息,可以作如下粗略估算:

  ———沱江中下游死魚約50萬公斤,折合人民幣約200萬元。

  ———沱江沿岸5個水電站因開閘放水而遭受的損失。

  以規模最小的簡陽市泰華水利發電有限公司為例,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相加,這家電站總損失約150萬元。

  ———沿江數十家工業企業和上千家飯店、茶樓、娛樂場所因水源污染被迫停產、關閉。由于涉及企業數量眾多,狀況各有不多,總體損失難以估計。

  ———沿江近百萬群眾工作、生活受到影響,即使按每個人損失10元計,也超過1000萬元。

  ———受污染的簡陽、資中、內江3個市縣采取的大量應急工作成本。如內江市,花費300萬元架設了一條臨時引水管道,全市用于抗災救災的資金達數千萬元。

  ———四川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減災救災投入。如四川省氣象部門實施的8次人工降雨,每次花費數十萬元。都江堰管理局頂著春耕壓力,放水約600萬立方米等。

  上述損失還不包括重新恢復沱江水環境所需的經費。

川化賠得起嗎?  川化集團董事長稱全賠企業要倒閉

  川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川化集團”)是這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它理應承擔事故造成的

  絕大部分損失。問題是,它賠得起嗎?川化集團曾是四川化工行業的“龍頭老大”,現在仍居前5名之列,化肥產品占四川全。保埃サ氖袌龇蓊~。集團的控股子公司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化股份”)2003年年報顯示,公司總資產約18億元,銷售收入約10億元,利潤8800多萬元。

  川化集團董事長、總裁謝木喜說,如果真要企業全部賠償,川化就要倒閉了。

  當被問到企業究竟能承擔多少賠償時,謝木喜兩手下意識地快速搓動著。他說,這次事故也給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失。原來公司每天的銷售收入是400多萬元,出事以后,大部分設備停產,目前已損失1000多萬元。

  謝木喜說,如果能盡快恢復生產,估計今年還能有五六千萬元的利潤,扣除納稅等因素,其中約2500萬元將分給作為大股東的川化集團,集團公司要靠這2500萬元解決公司近3000名職工的生活開支。川化股份和川化集團合并報表以后,整個集團公司的盈利大約就是1000萬元。

  他表示,在保持企業正常運轉和向社會股東足額分配的前提下,整個集團對賠償的承受能力大概在2000萬元左右,在一兩年之內還清。

國企該另眼相待?  處理此事的核心思想是依法處理

  談及賠償,所有人都逃不開川化集團“國企”地位的問題。四川省目前對賠償問題有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所有損失都要由企業賠償。

  劉曉峰說,省政府處理此事的核心思想是“依法處理”。“現在國家有環保法,有污染防治法,還有各種相關的民事、刑事法律,法律規定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但他同時表示:搞垮企業不是目的。如果現在就讓川化集團垮掉,它也就喪失了賠償能力,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8000多名職工的生活問題也必須考慮。此外,現在正值春耕時期,農民需要大量化肥。這一系列問題,要通盤考慮,不能只重一點不及其他。

  劉曉峰說:“川化惹了這么大的禍,處分它是應該的,依法辦事是對的,但是這個企業是國家的企業,不能一棍子打死。企業倒閉了,對國家和人民有什么好處呢?對企業進行處罰,把它的領導降職、撤職都可以,但是這個企業還是要讓它生存下去。關鍵是要讓它吸取教訓,以后形成良性發展。我認為這是對國有企業應有的態度。”

放水等于放錢!  行政指令與市場規律發生沖突

  污染事故發生后,四川省政府要求沱江沿岸各水電站立即開閘放水,稀釋江水氨氮濃度。然而,放水就等于“放錢”,一些水電站很不情愿。

  泰華水電公司總經理助理李典全說,公司2001年就改制為民營企業了。公司要養活職工,要盈利、要發展。放水就要虧損,當然誰也不愿意。

  劉曉峰說:“剛開始,有的水電站放放停停,或干脆不放。當時,還在北京開兩會的幾位省領導馬上開會,要求水利廳廳長堅決把水放出去。水利部門為此組織人員到水電站‘蹲點’,盯著他們開閘放水。”

  四川省社科院教授胡光偉說,許多突發事件的處理,都曾出現過類似的行政指令與市場經濟規律發生沖突的現象。本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所遵循的最基本規律。然而,往往因為政府的一紙命令,這一規律就成了空談。

  他說,從群眾利益角度出發,保證水電站放水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但事后賠償問題則應該在市場經濟秩序的框架下進行,政府不能“越位”指揮。無論什么企業,都要按照市場價值賠償,賠不起,該倒閉的就要倒閉。

  采訪中,川化集團和受污染地方政府、企業都表示要以“省里的決定”為準。

  有關人士分析,最大的可能是通過省政府協調,當事雙方同意協商賠償,甚至以財政補貼或其他形式的補貼來做賠償。

  而一些專家指出,有關方面應以這一典型事件為契機,摸索出一套對復雜突發事故造成損失進行賠償的合理機制,否則,行政指令與市場規律的沖突只會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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