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4年1月31日正式收到東莞玖龍紙業有限公司、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商務部就申請書中提供的涉及傾銷、損害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初步證據表明,上述四家申請企業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量之和在2002年和2003年度分別占中國大陸總產量的31.6%和33.9%。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提供了兩家支持申請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生產企業支持該申請的聲明及其產量,四家申請企業和兩家支持企業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量總和在2002年和2003年度分別占中國大陸總產量的42.6%和50.5%。同時,商務部向已知的其他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生產企業發放了調查問卷,征求其對該申請的意見。截止到答卷收回日期,有兩家企業表示支持該申請,沒有企業表示反對該申請。綜上審查結果,該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第13條和第17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4、15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6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04年3月3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進行反傾銷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范圍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
被調查產品名稱:未漂白牛皮箱紙板(英文為Unbleached Kraft Liner/Linerboard)
產品種類:紙及紙板
產品描述:未漂白牛皮箱紙板是指全部或主要用未經漂白的硫酸鹽木漿抄造,或者表層以未經漂白的硫酸鹽木漿,其他層以其他漿種(如廢紙漿)抄造、未經涂布的、主要用于制造瓦楞紙板或紙箱的紙板。
產品規格:每平方米重量115-360克
物理指標或特性:緊度(單位體積的重量)不小于0.68(g/cm3),耐破指數不小于2.60(kpa?m2/g),(橫向)環壓指數不小于7.5(N/m?m2/g),(橫向)耐折度不小于60(次)。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重型或者精細、貴重和冷藏物品包裝用的瓦楞紙板、瓦楞紙箱。
稅則號:本案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2003年版)中列為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
以下產品不在本次反傾銷調查產品范圍之內:(一)每平方米小于115克或者大于360克的未漂白牛皮箱紙板;(二)普通箱紙板,即全部采用回收(廢碎)的紙或者紙板制得的漿制成的箱紙板;(三)全部或主要用漂白的硫酸鹽木漿制得的紙或者紙板,或者用染色紙或漂白的非再生漿制的紙做表層,其他層以采用回收(廢碎)的紙或者紙板制得的漿制成的紙板。
三、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參加應訴的涉案出口商或生產商同時應提供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向中國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
就產業損害調查,利害關系方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登記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在建和擴建的計劃以及向中國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和金額等說明材料!懂a業損害調查應訴登記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應訴登記”欄目下載,網址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記應訴
如利害關系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遞交的有關材料,并有權根據所掌握的現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關系方的權利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有異議,可以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間內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
六、調查方式
調查機關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并進行調查。
七、本次調查自2004年3月31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05年3月31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05年9月30日。
八、商務部聯系地址:
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電話:86—10—65197354、65198497、65198412
傳真:86—10—65198172、65198741
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
電話:86—10—65198068、65198073
傳真:86—10—65198068
特此公告
商務部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