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長江包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長控對此發布公告。
2002年12月22日,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漢市支行,訴第一被告四川泰港和第二被告長江控股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德陽中院審理,于2002年11月27日裁定本案中止訴訟。2003年11月21日德陽中院以(2003)德民初字第2號下達《恢復訴訟程序通知書》,通知四川長江包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四川泰港涉嫌經濟犯罪而中止審理,現該經濟犯罪案件已經審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本案恢復訴訟程序。
2003年12月2日,德陽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糾紛案件,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廣漢市支行的起訴。
公告還稱,由于本裁定不是終審裁定,對該公司影響尚難判斷,四川長江包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特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市場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