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收到銀鴿投資(600069)職工股權訴訟的重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71位原銀鴿投資職工起訴公司股權和紅利侵權的主張,被法院再次駁回。
1999年8月至2001年9月,李金安、萬建興、韓會云等71位銀鴿投資陸續向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起訴公司股權和紅利侵權。他們稱,1993年3月,銀鴿投資前身河南省漯河市第一造紙廠在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將原先留在企業的歷年工資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840萬元量化成內部職工股分配給職工。1994年4月30日,公司職代會通過了《關于職工資產840萬元分配分紅的規定》。其規定,職工如調離、辭職、自動離職、辭退、有第二職業等,均取消已分配的本金,不再參加年度分紅,資金劃歸公司使用。據此,銀鴿投資收回了已分配給71人的職工股,但公司的做法是違反國家體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的。所以,請求法院判令銀鴿投資返還收回的職工股,并賠償相應的損失。在一審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后,71位原告均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法院發回重審。
今年3月24日,原審法院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經公開審理后,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認為,銀鴿投資《關于職工資產840萬元分配分紅的規定》中有關收回職工股的規定,并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銀鴿投資據此收回已量化給李金安、萬建興、韓會云等原告的職工股并無不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李金安、萬建興、韓會云等71位原告收到判決書后,表示不服,準備上訴(中國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