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1月1日起,在廣東省設立印刷企業或承印印刷業務、設立書報刊批發企業的有關審批和備案工作,將可直接到已獲得省新聞出版局委托管理權限的地級以上市出版行政部門辦理。
記者從日前在惠州召開的“全省印刷發行行政許可事項委托管理工作會議”上獲悉,根據省政府粵府[2003]30號、粵府[2003]60號文件和十屆二十一次省政府常務會議的決定,省新聞出版局將部分行政審批、事前備案管理事項委托地級以上市出版行政部門管理;各地級以上市要落實具體的管理機構和人員,凡沒有落實具體管理機構和人員的地市,暫不實行委托管理。各地級以上市不得將有關權限下放或委托給縣(區)政府。這是我省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
省出版行政部門委托地級以上市出版行政部門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或者印刷企業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審批及其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的備案;設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審批及其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的備案;印刷企業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印件的審批;印刷企業承接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備案;印刷業經營者承接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備案。以上事項除涉及政治和政治人物傳記、意識形態、民族宗教、性文化和人體藝術、地圖類圖書以及新聞類報紙和時事政治類期刊的印刷審批和備案仍由省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外,均由地級以上市出版行政部門委托管理。
省出版行政部門委托地級以上市出版部門管理的書報刊批發審批事項包括:設立書報刊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從事書報刊批發業務(出版單位發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新華書店、外文書店除外);設立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書報刊發行業務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書報刊發行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