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印刷業經營者的印刷經營行為,健全承印印刷品管理制度,促進印刷業健康發展,日前,新聞出版總署署長石宗源和公安部部長周永康聯合簽署命令,我國印刷行業又一項重要的規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出臺,并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
此次頒布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是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總共分七章26條。該《規定》明確要求,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管理制度。即印刷業經營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種印刷品時,應當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驗證委印單位及委印人的證明文件,收存相應的復印件備查;對承印的印刷品,按其種類在《出版物印刷登記簿》等上進行登記,寫明委托印刷單位及委印人的名稱、住址,經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稱、數量、交貨日期等;對承印印件的原稿(或電子文檔)、校樣、印版、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毀;必須嚴格按照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規定的印數印刷,不得擅自加印;對印刷活動中產生的殘次品,應當按實際數量登記造冊,對不能修復并履行交付的,應當予以銷毀,屬于國家秘密載體或者特種印刷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銷毀等。
《規定》指出,印刷業經營者在執行上述各項管理制度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把關,建檔立卷,以備查驗。印刷業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企業、本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 《規定》明確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印刷業經營者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負責監督檢查印刷業經營者各項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同時,《規定》還要求,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