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炭素日前公告稱,該公司為吉林紙業(000718)于2000年12月23日中國工商銀行吉林市分行哈達灣支行短期周轉借款額度不超過1億元進行擔保和于2002年6月18日在中信實業銀行沈陽分行借款3000萬元進行的擔保,未進行及時披露,現決定進行補充公告。
公告稱,至今為止,吉林炭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累計量為4.3億元(均為吉林紙業擔保),無逾期擔保。公告披露反擔保的具體情況是:吉林紙業于2001年12月5日為公司在工商銀行提供5000萬元借款擔保;吉林紙業于2002年6月18日為公司在中國進出口銀行提供2億元借款擔保。
公告還稱,吉林炭素公司對此兩項擔保事項未及時進行披露,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和工作人員的疏忽和對信息披露工作認識及重視不夠,運作不規范。公告稱,現公司董事會經過對吉林紙業目前運營情況的了解和掌握,充分意識到公司擔保所存在的隱患及自己工作認識上的不足,將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降低此兩項擔保事項給公司所帶來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