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華紙業網綜合報道) 日前湖北省宜城市環境監理站的張小東向媒體致信反映說,按照《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的要求,宜城市環境監理站及時對“小造紙”實行了關停。但近年來,隨著央視二套、七套及其他媒體推出環保造紙設備的廣告后,該地有好幾家私營企業購買了此種設備進行造紙。這種設備利用廢紙生產,無蒸煮流程,工藝簡單,排污量小,并能達標排放,但企業年產量不足1000噸,與國務院對造紙行業規定的5000噸的低限相差太遠。這種利用中央電視臺廣告推廣的“環保造紙設備生產的小型造紙廠是應保留還是應采取關停措施?
對此,有關人士進行了解答,1996年8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對現有年產5000噸以下的造紙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取締。然而,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環保局1996年9月12日發布的《國家環保局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又對被取締、關閉或停產的土法生產企業作出了具體界定:“現有年產5000噸以下造紙廠,有化學制漿車間的一律按期取締;僅利用外購廢紙或外購商品漿造紙的可暫緩關閉;生產宣紙的造紙企業可暫緩關閉。
專業人士分析,這里對要取締的小造紙廠又作出了一些例外規定,即個別5000噸以下的小造紙廠可以暫緩關閉,但“暫緩”多長時間,卻沒有規定,需要地方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暫緩的期限。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經貿委1999年1月22日發布的《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目錄(第一批)》明確要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是“有化學制漿車間、年產5000噸以下的造紙廠”。對于沒有化學制漿車間的5000噸以下的造紙廠,比如你所說的利用廢紙造紙是否要淘汰,則沒有明確規定。從法律的角度看,沒有明確規定要淘汰就不受這一規定的約束。
該人士認為,作為執法人員,在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矛盾的情況下,在執法時應當根據立法階位的高低和法律頒布的日期來決定執行哪一規定。在不同階位的法律規定有不同規定時,應當執行階位較高的法律規定;在同一階位,不同時間的法律規定有矛盾時,應當執行最新頒布的法律規定。從上述幾個經國務院批準頒發的文件看,后頒發的文件對最早頒布的規定顯然有所調整,不再實行“一刀切”,這顯然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調整。
判斷一個設施和經營活動是否合法,不能以媒體的廣告為依據,也不能看生產設備是否自稱環保設備,而應看它是否符合國家的產品標準,是否列入國家環保部門推薦的環保產品目錄。對于監測達標的問題,也應當看這種造紙生產是否能夠穩定達標,而不能只看一次或幾次監測達標。因為我國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濃度排放標準,如果短期的監測,很容易通過稀釋的方法達到排放標準。
專業人士認為,另外,決定是否允許建設或關閉一個小造紙廠,還涉及到當地的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地區,污染物排污除了符合濃度標準外,還應符合總量控制要求。如果一個地區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已經超過了當地允許排放的總量控制指標,即使新建的排放污染物的項目符合濃度排放標準,也不一定允許建設。在有水污染物排放量削減任務的地區,對已經建成的排放水污染物的項目,也可能依法責令關閉或停業,特別是對那些資源浪費嚴重、難以集中污染治理的小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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