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四川長江包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陽中院)民事裁定書〖(2002)德民商初字第82-3號、(2003)德法執字第30-1號〗。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現將裁定事項公告如下:
一、德陽中院(2002)德民商初字第82―3號裁定意見
原告:德陽市商業銀行(簡稱商業銀行),法定代表人:李友成,地址:四川省德陽市綿遠街167號;
被告:四川長江包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長控),法定代表人:陳瑜,現法定代表人:楊盛奎,地址:四川省宜賓市馬鞍石。
德陽中院于2002年9月6日作出(2002)德民初字第82―1號財產保全裁定(詳見2002年9月19日《上海證券報》),現因商業銀行申請撤回對ST長控的起訴已被本院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裁定:解除對ST長控銀行存款的凍結和財產的查封。
二、德陽中院(2003)法執字第30―1號裁定意見
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廣漢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楊果。
第一被執行人:四川泰港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曉紅。
第二被執行人:四川青神中巖風景區旅游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金龍。
第三被執行人:四川長江包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盛奎。
德陽中院(2002)德民商初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詳見2002年6月25日《上海證券報》)。權利人中國建設銀行廣漢支行于2003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四川長江包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暫無可供執行的其它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德陽中院(2002)德民商初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第四項中止執行。即,中止ST長控對四川泰港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廣漢支行借款本金500萬元及利息128862.5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執行。
三、備查件
1、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2)德民商初字第82―3號;
2、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2)德法執字第30―1號。
特此公告
四川長江包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證券代碼:600137股票簡稱:ST長控編號:臨2003-010四川長江包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1300萬股國家股股權解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四川長江包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成都中院)民事裁定書〖(2002)成執字第430號〗。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現將裁定事項公告如下:
成都中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公證處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2002)成證內經字第8664號執行證書,受理中國工商銀行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申請執行四川泰港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在執行過程中,凍結了四川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應過戶給四川泰港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四川長江包裝控股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代號600137,簡稱“ST長控”)國有股權1300萬股(詳見2002年5月24日《上海證券報》)。由于財政部未能批準四川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川泰港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就四川長江包裝控股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的轉讓協議,F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四川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四川長江包裝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代碼:600137,簡稱“ST長控”)國有股權1300萬股的凍結。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解除對公司1300萬股國家股股權的凍結。
備查件: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特此公告
四川長江包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