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長江包裝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3月3日,分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成都中院)《民事裁定書》和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宜賓中院)《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裁定書》。根據有關規定,現將民事裁定和調解事項公告如下:
成都中院于2002年12月6日受理申請執行四川泰港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四川泰港)償還股權轉讓款1200萬元罰息一案,執行中,成都中院委托有關評估機構對四川泰港持有的四川長江造紙儀器有限責任公司90%的股權進行價值評估,其評估結果為四川泰港的股權享有凈資產799.84萬元。成都中院依照有關規定,裁定如下:
將被執行人四川泰港所持有的四川長江造紙儀器有限責任公司價值799.84萬元的股權中的616.2212萬元股權(即90%)抵償給申請人公司,清償其所欠的部分股權轉讓款。
2002年11月7日,原告宜賓市財政局與被告公司、中國建設銀行宜賓市分行、中國人民銀行宜賓市分行共同簽訂了一份《專項資金專戶管理協議》,宜賓市財政局向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人民幣。2002年12月31日宜賓市財政局與公司簽訂了《清償債務協議書》,約定公司在2003年1月26日之前清償全部借款。還款期限屆至后,公司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宜賓市財政局向宜賓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立即償還借款1000萬元。
經宜賓中院主持調解,達成如下調解事項:
(1)公司于本調解書生效后即償還宜賓市財政局借款1000萬元。
(2)本案受理費60010元,其他訴訟費36006元,合計96016元,由公司負擔。
宜賓中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于2003年2月26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公司在限期內履行償還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依照有關規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執行人公司在四川長江造紙儀器有限責任公司價值1000萬元股權。該股權在凍結期間不得辦理變賣、轉讓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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