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華紙業網記者 曉舟 曉荷報道) 2月26日下午,日本制紙株式會社和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分別在銅版紙反傾銷聽證會發言,陳述了自己的觀點。日本制紙株式會社和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均認為,沒有證據表明中國企業受到損失,日本進口銅版紙并沒有對中國銅版紙生產企業造成實質性損害,而且認為初裁決定數據使用不當的、被調查產品范圍不公證,要求終止對來自日本的銅版紙產品的反傾銷調查。
日本制紙株式會社認為,初裁結果認定被調查產品,對中國進口銅版紙產量低于國內銅版紙產量3%,占中國銅版紙產量1.5%,初裁委員會以此為由將芬蘭和印尼這兩個國家排除在調查之外,被調查產品即包括銅版紙,白板紙,白卡紙,玻璃卡紙,正如所稱中國海關提供數據很難確實各種產品的準確數據,顯然如果要認定上述兩個國家向中國出品銅版紙數量低于中國銅版紙產量的1.5%,難度非常之大,然而調查在沒有取得相關數據的情況下直接做出了這兩個國家的銅版紙低于3%的決定,這顯然違反的反傾銷條例第五十四條。
初裁認定白板紙、白卡紙,玻璃卡紙其它的紙排除在調查以外,而把被調查產品僅僅定在銅版紙,而在考核日本美國對中國銅版紙造成的影響時突然將各種類紙不給區分,這顯然是不公證也是不客觀的。
日本制紙株式會社認為初裁結果提供的數據不能證明中國制紙產業受到損害,中國銅版紙生產企業經營情況良好,日本銅版紙沒有對中國銅版紙生產企業造成實質性損害。
隨后,日本王子制紙株事會社代理人也進行了發言,首先日本王子制紙株事會社會認為日本進口銅版紙并沒有對中國銅版紙生產企業造成實質性損害,理由是:(1)日本被調查產品對中國的數量和在中國市場占有的市場份額成下降趨勢,并非所說的大量增加,中國的數量和在中國市場占有的市場份額并未對中國企業造成實質性損害。(2)日本王子制紙已經對亞洲地區出口產品提價,因此對中國銅版紙生產企業的損害幾乎沒有,即使王子公司對中國產品造成威脅或存在威脅的可能性,王子公司還認為日本產品與其它被調查國家產品的競爭狀態不同。
王子公司還認為在本案被調查產品中不應該把玻璃卡紙和布紋紙排除在外,對于2002年12月6日國家外經貿部關于將玻璃卡紙和布紋紙排除在被調查產品之外王子公司對此表示遺憾,而且日本公司的布紋紙也沒有對中國布紋紙企業造成損害。
對外貿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若要對日本產品進行反傾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國內相關產業存在受到損害,或存在受到損害的威脅,第二,國內企業受到損害或存在威脅必須是實質性的,第三進口產品必須是對國內企業造成損害或造成威脅的實質原因。
然而本次被調查產品為在海關登記中序號為48101100,48101200的產品,包含銅版紙,白卡紙,白板紙、玻璃卡紙,而在國內只統計了銅版紙,并因此確定日本產品對中國企業造成實質性損害,然而日本王子制紙公司認為被調查產品在數量在和市場份額上均未對中國企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存在威脅: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要對進品產品進行反傾銷時,條件是進口產品必須大量增加或存在大量增加的可能性,而在海關的統計數據中顯日本對中國出國的銅版紙在減少,1999年最多,2000年減少,以后逐漸減少,日本與其它被調查國家相比減少的數量是顯著的,此外,日本被調查產品在中國的相對數量也在減少。
在此之后王子公司提高遠東地區包括中國地區的銷售價格,因此王子公司的被調查產品在中國的銷售價格已經上漲,因此對中國銅版紙產業的損害幾乎沒有。
王子公司認為,不應把玻璃卡紙、布紋紙排除在被調查產品之外,即使布紋紙包括在被調查產品之內,申請人也不具備對布紋紙進行反傾銷的資格,而且日本企業沒有對國內布紋紙企業造成損害,據王子公司所知申請人根本不具備布紋紙生產設備,不具申請條件。
綜上所述,日本被調查產品的數量,相對數據,和國內市場份額均不能說大量增加,更沒有對中國銅版紙產業造成任何實質損害,此外由于日本產本對中國進出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很低,出品亞洲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提價以后,幾乎不可能造成任何實質損害,對些王子公司請求委員會做出如下裁定,(一)從日本進口的銅版紙并未對中國相關產業造成條文所規定的損害,或產生實質損害的危險;(二)根據反傾銷條例二十七條之規定,終止對來自日本的銅版紙產品的反傾銷調查,此外尤其日本被調查產品對與美國、韓國,芬蘭的對中國出產品的競爭條件完全不同,并且因申請人未在國內生產布紋紙,所以王子公司希望委會員對此做出以下裁定:日本被調查產生與美國、韓國,芬蘭出口到中國的產品的競爭條件完全不同,申請人不符合對布紋紙提出反傾銷的必要條件。(攝影 曉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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