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歐洲委員會的計劃,到2006年歐盟國家的廢棄包裝材料必須回收50%以上。
這一計劃在1994年提出的有關回收包裝材料目標的基礎上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仍使研究環境保護問題的專家們感到失望。因為他們認為該計劃沒有提出鼓勵包裝材料再使用和如何消除包裝廢棄物的專門措施,同時也未對包裝材料生產商提出加大對其生產包裝材料所帶來的災難應負的法律責任。對于消費者來說,該計劃將有可能使他們增加開支和時間把各種不同的包裝材料按垃圾分類倒掉。對此委員會相信,從長期看,與其他廢品處理管理方式相比,該強硬回收目標與方法將更有效且更經濟。
2006年每一個歐盟成員國必須保證包裝材料回收率達到55%-70%。同時這些國家還必須“發明”一些包裝,其發明的內容包括新的制作工藝,但主要為廢物焚化及能源的再利用。另外還對玻璃、紙、金屬和塑料等提出了專門的回收目標。
當前歐盟成員國中已有一些國家達到了該計劃規定的下限,如瑞士、德國、奧地利、葡萄牙、愛爾蘭、希臘需要三年達到新目標,美國、意大利還要長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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