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樂亭縣環境污染大案,一審(2002/4/22)判決后,河北省遷安第一造紙廠等9家企業不服天津海事法院賠償1366萬元的判決,上訴到天津高級法院。日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世人關注的上訴案。
二審與一審顯然不同,原、被告位置調換后,雙方準備充分,法庭氣氛凝重。令人奇怪的是,此案的最終判決將決定企業能否生存,但是上訴方法定代表人仍然沒有露面,繼續委托律師代言,只是律師又換了新的面孔。備受污染煎熬和承受巨大損失的眾漁民,推舉孫有禮等6名代表,隨一審聘請的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一同出庭。國內10余家新聞媒體派記者到場旁聽、采訪。根據法庭歸納,當事人雙方在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1、孫有禮等人是否具是合法的養殖資格;2、被污染的水域是否適宜漁業養殖,污染損害是否為上訴人造成的;3、鑒定機構的鑒定評估是否正確,上訴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開庭之后,企業方對上訴理由作了陳述:首先,樂亭縣漁民并非在海域內從事養殖,也未獲得漁業法規定的養殖證,原因是灤河水系執行五類水標準,不適合漁業養殖;漁民們對本次事故具有主觀過錯,誰引入污水誰承擔責任。其次,環境污染事故的確認權在環保局,漁政部門的調查報告及一審鑒定報告程序不合法,缺乏可靠依據。同時,上訴人對漁民購買苗種數和水產品價格提出了質疑。
漁民一方隨即針鋒相對,予以反駁。他們說,樂亭縣海洋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文件頒發海域使用許可證,與漁民簽訂灘涂承包合同,符合《民法通則》規定和國家海域使用管理制度。這些證書、合同,與“養殖證”法律效力相同。灤河水系環境功能區劃沒有涉及海域,海洋功能區劃才對本案具有法律意義。被上訴人在政府確定的漁業水域,利用自然狀態的海水從事灘涂養殖,是合法正當的,對于污染的發生并無過錯。解釋和適用法律,應當站在保護公民民事權益和生態環境的角度。
漁民方特別強調,有關水質分析報告和事故調查報告真實、合法、有效,漁政部門不能認定漁業污染事故的說法十分荒謬。農業部漁業環境監測中心黃渤海區監測站,是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甲級資質單位,其鑒定評估報告程序合法、依據扎實、結論科學,且有其他證據可資佐證。作為排污企業,應就具有法定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而上訴人的觀點并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因此是不成立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排放達標不屬免責條件。事實說明,灤河污染源90%以上來自上訴人一方,海事法院判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正確的,為處理類似面源污染糾紛提供了成功范例,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
當審理進入尾聲時,法庭試圖進行調解,因雙方分歧甚大,無法達成一致。審判長表示,將在庭外另行組織調解,調解不成則依法判決。本案能否通過調解解決,樂亭縣漁民能否得到公平的法律救濟,達標排放企業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值得我們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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