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出口產品反傾銷應訴,外經貿部日前頒布《出口產品反傾銷應訴規定》。
規定要求,我國出口產品受到反傾銷調查后,在調查期內生產和向調查國或地區出口涉案產品的全部涉案企業應積極參加應訴,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外經貿部委托各進出口商會和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作為應訴組織單位,具體負責企業反傾銷應訴的組織協調工作。
應訴組織單位的職責包括: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聯合相關行業協會共同組織應訴;組織企業聘請律師和參加國外調查部門舉行的聽證會;協助企業接受國外調查機關的實地核查;協助企業進行價格承擔協議或中止協議談判;需以政府名義簽訂的"價格承擔協議"或"中止協議",或要求政府擔保或監控"價格承擔協議"或"中止協議"執行的,應向外經貿部報告,并提出方案;就具體落實"誰應訴誰受益"原則,向外經貿部提出建議;跟蹤、分析被反傾銷產品的出口變化情況,同時提出相應對策和建議等。
規定要求,涉案產品在調查期內出口金額超過5000萬美元的,涉案產品對我國出口具有較大影響的,涉案企業較多或案件情況復雜需要協調的,以及外經貿部認為有必要統一協調的案件,應訴組織單位和應訴企業選聘律師應事先征詢外經貿部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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