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已于2002年4月1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1日發回案件受理通知書,本公司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被告——黑龍江造紙廠取消法人地位后,仍以法人名義從事活動,侵害了本公司合法權益;依法確認本公司擁有黑龍江斯達造紙有限公司49%(9800萬元)的股權,同時享有當年度(2001年)的投資收益。
本公司董事會認為,由于黑龍江造紙廠的侵權,造成本公司持有黑龍江斯達造紙有限公司49%的股權及當年度(2001年)的投資收益無法確認。本公司董事會將依法保護廣大投資者的權益。同時若本訴訟勝訴,經測算,公司2001年度業績仍然虧損。公司董事會敬告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因本公司財務需進行延伸審計,原定4月16日披露2001年度報告延遲至4月23日。本公司董事會再次向廣大投資者致歉。
佳木斯造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2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