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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貿部頒布新規定 監管外資成立印刷公司
2002-02-26
    外經貿部監管外資成立印刷公司的《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新規,已自1月底起正式生效。

    根據有關條例,包括來自香港、臺灣及澳門等地的外商,僅獲準成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業務的全外資持有公司。

    從事出版物印刷等其它印刷品印刷業務的公司,只準成立中外合資公司,而中方投資者除持有控股權外,并須擔任該合營公司的董事長。

    中外合營印刷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條例又列明,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其合營項目的注冊資本將不得低于1,000萬人民幣,但外商于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投資總額,亦不得多于3,000萬美元上限。

    有關公司在經營業務之前,定須先行取得來自當地部門、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以及外經貿部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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